散养犬咬人判赔万余元涉宠物纠纷谁担责

饲养宠物已经是当今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宠物虽然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是犬只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屡见不鲜。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2021年1月—2024年4月)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会上公布了11个典型案例,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起“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2022年6月5日20时许,在马某1和马某2住处门前胡同西口,聂某母亲张某准备开车带聂某回婆家,聂某在上车前,被一只黄色小型犬将左小腿外侧咬伤。

虽为“散养犬”,但法院发现,聂某被咬伤时,其正位于马某1、马某2住处门前胡同西口,事发后马某2曾同意随同去医院治疗,以及涉案犬只被公安机关处理等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聂某系被马某1、马某2饲养的犬只咬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综合各类事实,法院认为可依法认定上述事实存在最终造成聂某损害,属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并最终判定马某1、马某2赔偿聂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服装损失共计16000余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方面,陈晓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陈晓东表示。资料显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比较重的规则原则,这样的规定是要加大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陈晓东表示。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彦彦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此外,关于过错推定原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九章还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规则原则,这些情形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流浪犬伤人喂养者或需担责

与前述“散养犬只咬伤小孩案”相似,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犬只追逐导致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受伤案”中,同样涉及对于犬只伤人的问题。案件中,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被犬只吓到,因躲避犬只而造成三轮车侧翻,驾驶人因此受伤。陈某某认为关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造成其受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关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类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关某某提及涉案犬只为流浪犬,但法院最终判定关某某对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判决,关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000余元。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根据司法实践,目前对于被遗弃的宠物或散养的动物咬伤他人,一般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动物可能已经被遗弃或散养,但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对其负有管理责任。他们未能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导致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付永生表示,“这样的归责逻辑是基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饲养宠物是一种个人行为,但饲养人必须承担因饲养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他们不能妥善管理自己的宠物,导致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促进宠物饲养人加强对自己宠物的管理,减少宠物伤人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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