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第85条,营利法人决议的撤销第94条,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第170条,职务代理第171条,无权代理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182条,紧急避险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物权法》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6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14条,登记效力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19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25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第26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第27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28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34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第76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83条,业主义务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第106条,善意取得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金不昧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146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1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第158条,地役权效力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第181条,浮动抵押第182条,房地产抵押关系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184条,禁止抵押
第186条,禁止流押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第193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第197条,抵押财产孳息第199条,抵押权清偿顺序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7条,转质权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第236条,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第240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第245条,占有保护
《合同法》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20条,要约的失效第22条,承诺的方式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33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42条,缔约过失
第43条,保密义务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63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65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先履行义务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第77条,合同变更条件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80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83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84条,债权人同意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109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111条,瑕疵履行第112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113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114条,违约金第115条,定金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117条,不可抗力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122条,责任竞合
第124条,无名合同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141条,交付的地点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158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第189条,赠与人责任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200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224条,转租第225条,租赁物的收益第228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230条,优先购买权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240条,索赔权第242条,租赁物所有权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条246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247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249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253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第267条,共同承揽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第286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301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313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第314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402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403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404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第405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侵权责任法》
第4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无过错责任第8条,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17条,同一侵权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第18条,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第24条,公平责任第26条,受害人的过错第27条,受害人故意第28条,第三人行为第34条,用人者责任第35条,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43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第47条,惩罚性赔偿第49条,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第50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第52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第66条,因果关系的推定第67条,数人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第85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第87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第91条,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对应担保法解释第7条和第8条)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对应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对应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第十八条连带保证(对应担保法解释126条)第二十条保证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第二十一条保证的责任范围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的影响(对应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二十三条债务转让对保证的影响(对应担保法解释第29条)第二十四条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对应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三十二条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责任及追偿权实现(对应担保法解释第44.45.46条)
重要的司法解释
电子版法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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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官方案例&真题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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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官方案例带读1-16喜马拉雅: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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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题带读(更新中)
2019法考民法主观题备考资料之历年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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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韩祥波民法主观题历年真题带读
带读2010年-2013年真题、2018年回忆版试题视频:
网盘:2010-2017年民法主观题真题&2018年回忆版试题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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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题目(1-14,更新中)
法考民法主观题练习1乙将为甲保管的一套音响,擅自出卖给丙。乙丙合同中约定,乙将音响交付给丙,丙应在1年内分期付款付清价款,未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交付了音响,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几期约定的价款。但在货款尚未付清之时,甲发现了此事,主张丙返还音响,丙则主张构成善意取得。【问题】丙可否善意取得?说明理由。
主观题练习2甲是国际导游,一次带团去国外旅游,朋友乙托其代购名牌皮包三个。回国入关,被海关发现,罚款若干并补交关税。【问题】(1)甲乙之间是委托合同还是好意施惠关系?(2)罚款与关税最终应由谁承担?根据是什么?(3)如果甲在购买后,通过刷自己信用卡付费获得了9.5折优惠,乙应按照全价还是优惠价向甲支付价款?为什么?
主观题练习题3案例:甲需要贷款,请好友乙作为负责人的公司做担保。甲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时,乙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借款期限是2016年12月25日到2018年12月24日。同时,乙提出,由于担保是公司行为,需要甲提供反担保,于是,甲提出用自己一张在丙银行的定期5年,2018年6月30日到期的存单质押给乙的公司。公司财务与甲一起去丙银行办理质押确认手续。丙银行负责人丁出具证明,该存单是真实的,且在质押给公司后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挂失或取走,到期后只能凭乙的公司财务处盖章证件及存单领取该存单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丙银行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丁作为负责人签字。后来,甲未履行债务,乙的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然后欲通过行使对存单的质权实现追偿权,丙银行拒付。丙银行称,办理质押手续时,出具的证明为丁个人行为,该存单本身是伪造,银行系统记录中根本就不存在该笔存款。【问题】1.公司对存单是否享有质权?2.公司应如何主张其权利保护?
主观题练习4甲乙是夫妻,丙丁是夫妻,甲丙是兄弟。2011年3月,甲乙欲购买房屋一套,但是由于所购为二套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房产调控通知,二套房贷款利率较高,于是决定借用的丙的名义,按首套房办理购房及贷款手续。首先,双方签订了借名协议,甲乙为一方,另一方丁签字,丙在场而没有表示反对。后来,以丙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办理了贷款手续,房屋登记在丙名下,甲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将向银行偿还贷款。房屋交付后,甲乙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后来丙主张,自己是借款购房,房屋是自己借给甲乙使用的。遂起纠纷。【问题】1.应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2.借名购房贷款协议是否有效?3.丁签字丙在场未表示反对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主观题练习5法院在执行甲公司与开餐馆的个体户乙之间债务纠纷判决的过程中,3月6日,查封了乙餐馆的空调、厨房用品等动产。执行人员当场制作了查封裁定书与财产清单,查封财产价值约10万元,立即向被执行人乙送达,并责令其保管财产。乙提出,餐馆正在经营,法院贴封条或发布公告会影响生意,请求法院不要查封,并保证1个月内还款。法院同意乙之请求。3月20日,乙擅自将餐馆转让给丙,并将餐馆内的空调、厨房设备等已被法院查封的动产折价12万元卖给了丙,丙支付了全部价款。4月1日,法院知悉此事,乙下落不明。【问题】丙可否获得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主观题练习6甲是乙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煤气管道疏通安装与维修,后离职。一次,甲在乙公司的某煤气站点门口招揽业务。丙家里煤气出了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到站点来为报修。适逢站点工作人员不够,且丙家煤气管道为甲安装,于是站点负责人与甲相熟,就给甲说,你装的你要负责呀,去看一下情况吧。甲至丙家,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丙家遭遇严重损害,甲也导致重伤。【问题】甲丙可否主张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主观题练习7甲向乙出售房屋一套,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入住。经查,甲的房屋原是在宅基地上建房,后来甲所在村庄被划入城市建制,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但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后房价上涨,甲乙发生纠纷。【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有效?2.乙可否直接请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3.根据当前物权法的规范,乙有何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
主观题练习9甲是东风公司的董事长,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一日,乙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甲以东风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乙公司不能履行时由东风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私刻东风公司的公章在保证合同上盖章。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问题】1.东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2.银行可否以东风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法考主观题练习10甲春节期间去某地旅游,入住乙宾馆。登记入住时,宾馆出示“注意事项”,内容是:旅客同志,为确保您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甲入住,选择将行李放在自己房间,没存入保管室,并在一份注意事项上签了字。次日醒来,发现房门大开,相机、手机、剃须刀及钱包均遭窃。甲要求宾馆赔偿,乙宾馆以甲选择自己保管,应责任自负为由拒绝,发生纠纷。【问题】1.“注意事项”性质如何?效力如何评价?2.甲可否主张乙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说明请求权基础。
主观题练习11甲是从事个体运输的工商户,乙是汽车维修厂。甲有五辆车跑运输,常到乙处修理。从2016年9月开始,一直未支付修理费,累计欠费8万元。2016年11月,甲将一辆从未修理过的汽车开到乙处修理,修好后,乙告知甲修理费5000元,甲当即支付,但乙以甲以前欠修理费为由将车扣留,故车未提走。过了一个月,甲一直未提出清偿拖欠的维修费,故向甲发出通知,如果甲在2017年3月1日之前不支付维修费,则将车拍卖。至3月1日,甲仍未支付,故乙委托拍卖行将车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扣下维修费后,余款寄给甲。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乙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乙则主张自己是合法行使留置权。【问题】1.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31条中规定的“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的企业?本案乙可否留置甲支付了修理费的汽车?2.乙委托拍卖的行为是否合法?
主观题练习122016年12月20日,甲在长安街广场处乘坐了乙驾驶出租车,去建国门某小区,出租车属于黑子出租车公司营运。上车10分钟后,甲突发癫痫病,乙见状立即靠边停车,将甲从车上拖下,置于路旁,驾车离去。此时,甲的状态是,处于病发后的睡眠状态,无神智。因天气寒冷,甲手指脚趾均被冻伤。治疗花费若干。【问题】1.对于甲造成损害的责任应当有谁承担?为什么?2.对于乙将甲置于路旁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规范依据是什么?3.甲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主观题练习13甲丧偶,两个儿子乙丙均已成年。2017年12月26日,在邻居张律师见证下,书写了遗嘱,自己死后,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由乙丙继承。【问题】1.案中是什么遗嘱?能否有效订立?2.若甲要撤销遗嘱,有哪些方式?撤销是否需要张律师见证?
民法主观题练习14甲公司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探矿设备3台,约定租金每月一期进行支付,租赁不能正常使用时,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未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属。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丁公司将设备交给了甲公司。【问题】1.若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后,不能正常运转,甲应向谁主张权利?顺利公司是否需要负责?甲向丁主张赔偿的,是否影响租金的支付?2.若设备交付后,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负有维修义务的是谁?3.若甲占有使用期间,探矿过程中遭遇山体滑坡,导致设备损毁两台,此风险应由谁承担?4.若甲占有使用期间,其中一台设备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对于他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5.从事探矿需要经过许可,甲公司获得了许可,若顺利公司作为设备所有权人,未获得许可,是否影响合同效力?6.若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向顺利公司支付第三期租金,此时,顺利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合同?7.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如何确定?若租赁期间出现了租赁合同无效,此时,法院应如何判决租赁物的归属?
第四部分:题目+答案解析(1-14,更新中)
主观题练习题1——参考答案1.乙将为甲保管的一套音响,擅自出卖给丙。乙丙合同中约定,乙将音响交付给丙,丙应在1年内分期付款付清价款,未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交付了音响,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几期约定的价款。但在货款尚未付清之时,甲发现了此事,主张丙返还音响,丙则主张构成善意取得。【问题】丙可否善意取得?【答案与考点要义】不能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对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要求处分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在物权变动之前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本案是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付清价款之前,即使在有权处分情况下,所有权也不会转移,因为此时处分行为还没有发生,物权不变动。乙的处分行为尚未发生,乙丙之间的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故丙不成立善意取得。
主观题练习2——参考答案甲是国际导游,一次带团去国外旅游,朋友乙托其代购名牌皮包三个。回国入关,被海关发现,罚款若干并补交关税。【问题】(1)甲乙之间是委托合同还是好意施惠关系?(2)罚款与关税最终应由谁承担?根据是什么?(3)如果甲在购买后,通过刷自己信用卡付费获得了9.5折优惠,乙应按照全价还是优惠价向甲支付价款?为什么?【答案与分析】(1)无偿委托合同。好意施惠,是通过表示主动为他人带来利益,而又没有受法律约束意思的行为。本案受朋友之托,没有约定报酬,照一般人习惯,当属于无偿委托合同。(2)由乙承担。乙是委托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所获的财产均应归委托人(合同法404条),因为完成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合同法第398条),因完成委托事务造成受托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合同法第407条)。本案关税属于费用损失,甲被罚款属于完成委托事务完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3)优惠价支付。因为甲作为受托人代乙购买财物,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甲不应获得报酬或盈利。
主观题练习7~参考答案甲向乙出售房屋一套,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入住。经查,甲的房屋原是在宅基地上建房,后来甲所在村庄被划入城市建制,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但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后房价上涨,甲乙发生纠纷。【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有效?2.乙可否直接请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3.根据当前物权法的规范,乙有何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答案与分析】1.合同有效。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允许个人之间自由流转。就甲乙双方的合同而言,双方意思真实,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强行规定。虽未登记,所有权不变动,但不影响合同效力。2.不可以。乙不是基于建房的事实行为或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而是要通过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获得所有权,在尚未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能请求将房屋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具体办理登记的步骤应当是,甲先申请初始登记,而后,在过户登记给乙。3.乙保护自己的可能措施:(1)请求甲首先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再办理过户登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2)若担心甲登记自己名下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申请预告登记,一旦做出此登记,甲即使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处分给他人的,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与分析】1.东风公司应当承担。甲是东风公司董事长,虽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其董事长的身份伪造公章,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构成表见代理。(民法总则第172条)附注说明:伪造公章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分两种情形:其一,若外人伪造公章,此时,不认定表见代理;其二,若是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伪造公章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认定构成表见代理。2.可以。根据约定,东风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银行若起诉,可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过要在判决书中列明,当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125条)
【答案与分析】1.注意事项,属于格式条款,宾馆借此免除自己责任,无效。(合同法第40条)2.宾馆属于公共场所,应当对旅客损害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若是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甲在乙宾馆被盗,乙在安全保障方面有明显过错,故对甲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责任,甲不能向乙主张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补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过错程度判断,属于法官根据事实裁量的范围。
主观题练习12~参考答案2016年12月20日,甲在长安街广场处乘坐了乙驾驶出租车,去建国门某小区,出租车属于黑子出租车公司营运。上车10分钟后,甲突发癫痫病,乙见状立即靠边停车,将甲从车上拖下,置于路旁,驾车离去。此时,甲的状态是,处于病发后的睡眠状态,无神智。因天气寒冷,甲手指脚趾均被冻伤。治疗花费若干。【问题】1.对于甲造成损害的责任应当有谁承担?为什么?2.对于乙将甲置于路旁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规范依据是什么?3.甲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与分析】1.黑子公司承担,因为司机是在从事职务活动中造成的侵权,应由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2.违反法定义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病、遇险的乘客。3.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乙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造成了甲健康权的侵害,构成侵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身体的痛苦对于正常人来说皆可产生严重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主观题练习13~参考答案甲丧偶,两个儿子乙丙均已成年。2017年12月26日,在邻居张律师见证下,书写了遗嘱,自己死后,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由乙丙继承。【问题】1.案中是什么遗嘱?能否有效订立?2.若甲要撤销遗嘱,有哪些方式?撤销是否需要张律师见证?
【答案与分析】1.是自书遗嘱,可以有效订立。虽有律师见证,但见证不是公证,办理公证是要通过公证处办理。2.可撤销,不需见证,可通过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撤销。明示,另立新遗嘱,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默示方式主要包括:(1)另立新遗嘱,未明确撤销原遗嘱,但内容与原遗嘱完全不同(若部分不同为变更)(2)生前通过行为将财产处分(3)销毁遗嘱(公证遗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