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的王某到朋友家去吃饭,途中却被楼道间的狗咬伤。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索赔。狗主人则称,自己是合法养狗,还设置了警示牌。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7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区6楼的朋友家中吃饭。当走到三层半楼道间时,被一户居民朱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宠物狗咬伤。王某随即在朋友的帮助下前往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
事后,王某诉至金坛区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000元,要求朱某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5000元。
对此,被告朱某则辩称,已经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是合法养狗,其宠物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并且已用铁链束缚住,并设置了"生人勿近,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原告王某无视警示牌,因此朱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再者,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也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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