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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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南安市某宠物诊所虽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其核定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腹腔、胸腔手术)”。母犬绝育手术属腹腔手术,当事人的行为属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案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警示,提升从业者守法经营意识,规范诊疗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饲养宠物作为一种重要的情感寄托方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动物诊疗服务也日渐增多,动物诊疗活动不仅涉及宠物健康,也关系着公共安全,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起监管职责,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引导动物诊疗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
法条链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