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心)卫生院、玉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我城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通知》(南卫医〔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特印制了《良庆区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良庆区医疗保障局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6日
良庆区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政府令〔2018〕1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做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通知》(南卫医〔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全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总体思路,深化我城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持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深入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20年6月1日起,全城区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全面启动“乡聘村用”管理模式;2021年底,每个政府办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能为农村居民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和承担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实施范围
全城区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自2020年6月1日起,全城区全面启动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模式。
五、开展聘用工作
(一)聘用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已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同时将空缺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聘用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有特殊专长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女性65周岁以下)。
4.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5.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配。
6.聘用后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7.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聘用:
(1)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3)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8.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中专)毕业后,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聘用程序
1.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乡村医生配备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并向城区人民政府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3.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所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聘用管理
1.实行规范化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聘用人员中择优聘任,报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聘任时应综合考虑其从业资格、从业年限、年龄、业务水平、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具备条件者优先考虑。对所有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1)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2)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受刑事处罚;
(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一)落实基本工资。
按照城区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原则上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
(二)落实绩效工资。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则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实行“乡聘村用”后,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乡村医生原有各项补助经费直接核拨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绩效管理。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四)购买医疗责任险。
由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为乡村医生统一投保医疗责任险。
(五)明确资金筹措渠道。
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以及医疗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由城区财政部门测算资金总额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城区,城区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及本级配套的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七、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
城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本城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协调城区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完善本城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医保部门
(四)财政部门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负责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城区财政年度预算,及时审核城区财政投入金额,足额安排,及时核拨。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到乡村医生理解,全社会支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坚决消除为解决乡村医生身份待遇问题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不聘用原在岗乡村医生而引发的群体上访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纪律。
附件:1.良庆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参考范本)
2.良庆区乡村医生聘用人员信息表
3.良庆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资金测算表
4.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宣传问答
编号:
良庆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
(参考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受聘人员(乙方):****
受聘人员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南宁市卫生健康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等文件制定,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的参考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止。试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规定的最长聘用年龄之日止。试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工作;
2、完成本辖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完成基本药物制度零差价销售等上级要求的工作。
4、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工资及其他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等,及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①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按月发放);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经甲方考核后作为绩效工资,按月或季度发放);③一般诊疗费、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等(作为绩效工资增量,按有关规定发放);④其他。
(三)甲方在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为乙方投保医疗责任险,所发生费用由财政全额支付。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2、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受刑事处罚。
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八、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规定的最长聘用年龄的年限。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产权、技术秘密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
2、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交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良庆区乡村医生聘用人员信息表
序号
所属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名称
服务人口数
聘用村医数
聘用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聘为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执有何种执业资格证
身份证号码
合计
附件3
良庆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资金测算表
拟聘村医数
基本工资补助(参照村委副主任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生育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医疗责任险
财政投入合计(万元/月)
按1:1比例分担
元/月/人
每月合计(元)
市级财政(万元/月)
县级财政(万元/月)
附件4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宣传问答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三)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四)之前如参加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如何变更参保类型?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以单位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以个人身份办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动停止。
(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可否提前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六)乡村医生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应该怎么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其他
用人单位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
二、关于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资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三)乡村医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的?
2.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日期从2019年12月12日起。
(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1.申领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已办理失业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申领材料: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3.申领方式:城区管理部办理;南宁智慧人社APP办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
(三)乡村医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四)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那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有那些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和政府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年缴费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有变动的,按新变动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用人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
(四)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即先乘比例再扣除起付标准)。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有哪些?
1.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医药费类别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备注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
负担
甲类医药费
85%
15%
90%
10%
乙类医药费
75%
25%
80%
20%
包括血液制品
丙类医药费
﹤5000元
65%
35%
70%
30%
≧5000元
50%
55%
45%
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材料)、单项医疗服务项目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5%、20%。
(九)如何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医疗待遇?
1.办理流程:
经审批通过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
2.注意事项:
(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可选择最多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在非本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不能报销。
(2)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各个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的额度指标分开单独计算;超过额度指标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起付标准
医疗费报销比例
特殊病种
其他病种
不分级别
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0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在职85%,退休92%
在职70%,退休75%
(注: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4.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
疾病名称
每人每年(元)
1
冠心病
55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
3
糖尿病
4
甲亢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
银屑病
8
严重精神障碍
6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帕金森综合征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14
肝硬化
8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0
17
肾病综合征
3500
18
癫痫
19
脑瘫
4000
20
重症肌无力
21
风湿性心脏病
2500
22
肺心病
2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24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5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30000
26
血友病
27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10000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与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28
各种恶性肿瘤
29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十)急诊留观医疗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即先乘比例再扣除起付标准),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十一)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有哪些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本统筹地区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异地住院就医情形
报销比例
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
自治区外
转统筹区外住院
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降5%
降10%
未经同意
降15%
降20%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
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不降比例
未经备案
短期外出人员急病住院
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逾期或未备案
(十二)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十三)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有哪些?
参加北部湾经济区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参保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乙、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按照30%的比例予以支付。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五、关于生育保险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生育保险基金,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乡村医生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乡村医生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1.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有哪些?
1.职工因分娩、流(引)产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项目内容
女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
医疗费
支付标准
顺产
3000
1500
难产
多胞胎顺产
多胞胎难产
5000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800
400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7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男职工输精管结扎手术
男职工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2.女职工在妊娠、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或合并症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七)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2020年1月1日后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计算支付天数。
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总和÷生育当月缴费人数÷30日×支付天数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天)
98
113
98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13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2
(八)男职工无就业配偶生育有哪些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
(九)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失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1.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问题,可咨询当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城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青秀区:0771-2800185
兴宁区:0771-5610560
江南区:0771-4813275
西乡塘区:0771-3169352
邕宁区:0771-4792351
良庆区:0771-4724819
东盟区:0771-6396026
武鸣区:0771-6219991
横县:0771-7219831
宾阳县:0771-8228999
上林县:0771-5223019
马山县:0771-6820133
隆安县:0771-6523796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问题,可咨询当地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横县:0771-7200486(职工医保)、0771-7082350(生育保险)
宾阳县:0771-8236500(职工医保)、0771-8234616(生育保险)
上林县:0771-5258995、0771-5258915(职工医保),0771-5258915(生育保险)
马山县:0771-6803799(职工医保)、0771-6821160(生育保险)
隆安县:0771-6507785(职工医保)、0771-6522627(生育保险)
武鸣区:0771-6229673(职工医保),0771-6238393、0771-6210342(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