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正阳县真阳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07年11月21日向正**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08)正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原告王**不服该裁定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8月26日驻马**民法院撤销了正**民法院(2008)正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驻马**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9)驻行辖字第8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我院审理。2009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08)汝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王**起诉。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作出(2009)驻法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8)汝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同时指令我院对此案继续审理。2009年7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5月,原告王**在原正阳**计生所实施第一次结扎手术。1995年8月28日原梁庙乡人民政府(现已并入正阳县真阳镇人民政府)以原告王**结扎后生育三胎为由,对原告王**实施了第二次结扎手术。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1995年8月26日原正阳县梁庙乡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对原告王**进行了二次结扎手术。二次结扎后,原告经常出现头疼、头晕现象,为此多次到医院就诊。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使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实行二次结扎手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280元,精神损失4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正阳县真阳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为隐瞒生育第三胎事实,未向原正阳县梁庙乡政府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又害怕交纳社会抚养费而自愿接受二次结扎手术。原告结扎后,被告已按1990年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给予了酌情救济,且与原告达成了协议,应视为原告放弃了行政赔偿的权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49280元没有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另查明从原告家到正阳的车费单程为3元,从正阳到驻马店的车费单程为20元,从正阳到汝南的车费单程为10元。2008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1995年8月26日为原告实施第二次结扎手术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元、误工损失8399.25元、车费损失280元、结扎手术费70元,共计10277.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正阳县真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