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国家层面的法律里无规可循,那就看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这里争议的点就在于最后一句,即“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一些地方计生办将其看作是“强制结扎”的正当依据。可及时帮助补救,并不意味着就要强人所愿,去进行“强制结扎”。有些地方计生办,恐怕就是在这一模糊法规的现实“撑腰”下,仍按照以前的老思维行事,不惜违背当事人意愿,也要强制采取补救措施,而没有人性化地去合理考量这一所谓的模糊法规。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盲目追求所谓“政绩”而形成的,应当引起警惕。
如此说来,“强制结扎”不仅不合一门现实有效的法规,而且还违背了最新的国家层面的有效法律规定。这便厘清了法律,现在再去审视当地回应的“依法而行,合乎规定”之言,只是徒增笑柄罢了。当然,在一笑之余后,对云南“强制结扎”一事,应该及早着手调查,不能忘记现实的追责。追责的同时,还要有的是,在新法律、新政策下,对整个基层执行“计划生育”进行现实反思以及相应的规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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