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引导,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提振消费信心,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案例一:为美冲动美容消费消协介入终获赔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评析】
案例二:未成年人私自购电脑合同无效协调退货退款
案例三消费权益受损失消委异地助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公众号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消费者要求退款诉求合理。经消委会多方途径联系异地商家开展调解工作,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599元。
案例四:盲袋竟开出过期食品消委帮助把权维
2022年2月17日,消费者蔡女士称其孩子在井研县某文具店购买了“盲袋”,“盲袋”从包装上除了看到一些卡通图片外,无法获取产品内容和质量信息,蔡女士拆开的“盲袋”里面装有“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预包装食品且均已超过保质期,便找到该文具店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蔡女士便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井研县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安排了工作人员开展了调查,经过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被投诉的井研县某文具店货架上摆放有出售的“盲袋”,工作人员让经营者当面拆封“盲袋”,现场发现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盲袋”居然达几十个之多。经现场询问,经营者自称是从成都荷花池一文具商处购进的“盲袋”,因“盲袋”外包装无标识、不透明,无法得知里面其实装有预包装食品,不方便进行进货查验,因此责任不在自己,应该找厂家负责。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和对经营者进行的耐心细致讲解,作为经营者自己出售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最终,经营者同意向蔡女士赔付1000元并表示了歉意。同时,井研县消委会也将此案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性负责,提供合格的产品。
案例五:合同不规范获全额退款
2022年2月20日,投诉人张某在乐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看中了一款东风日产轩逸epower汽车,当即签订了定车合同并交付了10000元定金,但经过了2个多月仍未看到自己心仪的爱车,在此期间,投诉人与销售人员多次沟通且协商无果后,5月12日投诉人张某向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提出投诉,要求重新拟定合同或退订金。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在5月13日至16日期间,多次联系双方,开展充分调查后,于5月16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例六:未尽告知义务商家全额退款
2022年6月6日,消费者何女士投诉称,5月中旬在马边某造型理发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8元的体验卡(可洗吹4次),6月6日,何女士前往使用该卡时被告知,此卡早上9点至下午3点才能使用,并且每天总共只服务40人次,超过当日接待量便不再接待。何女士称购卡时商家并未告知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且卡上也未注明,便向马边县消保中心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本案中,该店在售卖体验卡时,不仅未对使用限制条件做标识,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作出退还消费者购卡金的决定。
案例七:电动三轮车上牌遇尴尬消委会助力获退款
峨边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消费者曲别某某提供的《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在工信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输入企业名称、车辆型号、车辆的商标及车辆的生产地址,产品的目录公告上都无法查询到此车辆的信息,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也无法查询到生产厂家的信息,消委会工作人员一时陷入了困境。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仔细阅读了消费者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产品手册》后联系到了电动三轮车原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并告知了董某某此消费投诉的受理情况,要求对方积极协助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享有退还货款的民事权利。
案例八:过期种子不出苗消委助力获赔偿
2022年4月18日,峨边县沙坪镇村民吉录某某向乐山市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反映:2022年3月15日,吉录某某在峨边县某种子经营部花费150元购买5袋玉米种子,因家中劳动力少,又花费1500元,请当地5个村民干了三天种完了5亩地的玉米种子,种下后至今不出苗。无奈之下,向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峨边县消委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实地查看并拍照取证,基本情况与消费者反映一致,玉米种不出苗。为尽快解决问题,峨边县消委会依据吉录某某提供的玉米种包装袋,查阅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购销玉米种子有关记录。经调查核实,该经营部由于疏于对销售的玉米种子的查验,将已超过质保期的5包玉米种子销售给吉录某某,造成吉录某某播种后不出苗的后果。
在证据面前,经调解,经销商峨边县某种子经营部退还吉录某某购买种子款150元并接受惩罚性赔偿500元;按实际劳动损失赔偿1500元,承担复种人工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化肥150元,五项合计一次性退赔吉录某某3800元。吉录某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当天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峨边县消委会同时指导他迅速购买玉米种子,及时进行了复种,不误农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吉录某某因购买过期玉米种子导致财产受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吉录某某享有向玉米种子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销售过期的种子,造成村民吉录某某的财产损失,除退款之外,应承担人工费、化肥、惩罚性赔偿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九:高价冰淇淋未标价消委会介入要求整改
2022年10月13日,郑女士向乐山市沙湾区消委会投诉,当天她在沙湾区凤凰小学对面某超市买了一个蒙牛茅台冰淇淋,以为就是平时蒙牛冰淇淋的价格,没想到结账时营业员扫码冰淇淋价格49.5元。郑女士认为现场冰柜上没有对这款冰淇淋进行标价,故投诉。
接投诉后,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城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到该店开展调查,经与该店核实,郑女士描述的情况真实。超市人员解释该超市内所有商品都是标注了价格的,因该产品是新进货回来加上工作疏忽等原因急忙上架没来得及做到明码标价。郑女士表示该产品价格是一般类似产品的几倍甚至十倍,如不明码标价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一般商品价格拿到柜台结账才发现价格如此高昂,不管最后有没有买下其商品,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超市主管表示因本店工作疏忽带来不良影响感到抱歉,承诺会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明码标价制度的管理,保证不在出现此类事件,并向郑女士道歉表示愿意退还郑女士商品全款。未明码标价问题已责令整改。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应当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案例十:名表屡出问题按照三包规定退
2022年10月5日,消费者程某在乐山市某商场浪琴表专柜购买浪琴女士手表一枚,价值19000元,10月8日,手表出现走时不准的异常现象,到店维修后继续使用,10月27日该手表时又出现相同问题,送店后经营者告知需返厂维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于10月28日返厂进行处理,11月17日修理后发回并交予消费者使用,11月19日第三次出现相同问题,11月20日消费者程某到店要求退货退款。店内经理告知消费者,可以按照三包规定继续帮他修理。消费者不同意此解决方案,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11月29日消费者程某投诉到乐山市市中区消委会通江二分会,要求退货,退款19000元。
在本案中,消费者明确表示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以按照折旧费收取后进行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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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