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桩基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有关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钢筋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或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执行,当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体规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桩基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成桩质量检测和承载力检测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成桩质量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钢桩应采用高应变动力试验和静载试验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桩基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载试验和抗拔拔静载试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工程桩数量少于50根的单位工程,如无争议,可按地质条件相近、桩型相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合并来计算检测数量。
第七条受检桩桩位应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先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
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
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
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
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
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
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检测方法
第五章检测数量
第六章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高应变动力试验提供的单桩承载力有怀疑或争议时,应采用静载度、试验验证,并应以静载试验的结果为准。第二十三条对基桩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高应变动力试验或直接开挖进行验证;对超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重新组织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对钻孔抽芯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第二十四条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超声波透射法扩大检测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第二十五条对桩基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检测。
第七章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试验日期等;2、试验目的;3、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简介;4、工程地质概况,设计和施工记录,桩位平面图;5、有关检测数据、表格、曲线;6、试验的异常情况说明;7、检测结果及结论;8、检测、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签名,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格式可参照《关于试用(广东省工程试桩、检验检测报告范本)的通知》(粤建监站[1998]017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检测方法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有变更的,应执行新的有关规范标准。第三十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参照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