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一)
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2题: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2.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三/97)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二)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3题:
3.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三/95)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三)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4题:
4.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2014/三/96)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四)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5~6题:
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三/95)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三/96)
(五)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7题:
7.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三/95)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1.【考点】协议管辖
【答案】ABCD。解析:本题实际考查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双方之间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合同签订地B市C区法院、原告甲公司住所地H省K市L区法院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标的物所在地在本题案情中没有明确,双方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不用考虑。A、B、C、D四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2.【考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
【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的H省K市L区法院是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诉讼管辖权。A项错误,不当选。
本案被告乙公司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享有本案诉讼管辖权。B项正确,当选。
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所以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C项正确,当选。
D项的B市C区是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法院对合同纠纷诉讼不具有管辖权,因此,B市C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诉讼管辖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3.【考点】协议管辖
【答案】AC。解析: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根据案情,五环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其所在地在A县,双方合同签订地在C县。因此,A县法院和C县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原告五环公司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A、C两项正确,当选。B、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4.【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云峰公司所在地丙县法院。C项正确,当选。A、B、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5.【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AB。解析: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被告赵刚住所地在甲市A区,该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债务人赵刚还钱,债权人李强则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李强住所地甲市B区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纠纷也具有管辖权。综上,甲市A区、B区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6.【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A。解析:本案中,因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时被赵刚的狗咬伤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甲市A区,因此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诉讼管辖权。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7.【考点】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
【答案】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应该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即最迟应在2011年7月27日之前提出,但本案中张成功在8月2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因此,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错误,不当选。
从地域管辖分类看,原告向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双方起诉离婚前已经分居2年,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所以,本案应由被告张成功经常居住地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告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B项正确,当选。
从A项的分析可知张成功行使管辖权异议已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异议不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因此,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项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升湖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换言之,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