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江干法院调解了一起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6月22日,他带自己的法国斗牛犬至被告江干区一动物诊所处做剖腹产手术,手术过程中该犬死亡。之后,李先生到杭州市畜牧兽医局要求核查被告资质,发现其核定的诊疗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腹腔手术)”。李先生认为被告违规从事诊疗活动,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款项15.5万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李先生主张的费用包括死亡的斗牛犬的购买价、配种费用、该犬所生育小犬的价值、饲养该犬所花费的费用、李先生精神损失费等。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李先生情绪较为激动,称该小狗是自己从小养大的,不仅购买费用较高,而且在饲养过程中与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小狗死亡后李先生还专门购买了冰柜用于存放该小狗的尸体。
承办法官查明该案证据后认为,该犬系李先生从朋友个人处以现金购买,无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该犬的实际价格,且李先生主张的其他费用均无有效证据证明,这给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造成了较大的困难。经法官耐心释明,李先生的情绪逐渐平复,并和代理人重新计算了合理的损失数额,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款项15000元。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动物诊所因“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杭州市畜牧兽医局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动物诊所负责人邵某当庭赔偿原告李先生15000元。该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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