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合肥市肥东县男子张某甲和张某乙不务正业,用弩到农村去射杀土狗,然后将死狗偷走。两人连续作案4起,共盗得土狗21条,价值人民币6200元。日前,定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7时许,张某甲、张某乙开车窜至定远县连江镇以盗窃为目的,用弩射杀郭某某家土狗1条,并盗走价值约500元。第二天,两人又到大桥镇义和村、官塘村,以同样的方式盗得2只土狗。过了几天,两人仍在定远县徘徊,又来到张桥镇,射杀两条土狗后,盗走其中一条,另一条因狗死在主人家门前,未被盗走。两人未就此收手,在2017年12月5日凌晨,张某甲、张某乙从肥东县撮镇开车沿省道S101线,在肥东县、定远县、凤阳县境内用弩射杀农户饲养的土狗。张某甲主要负责开车,张某乙负责用弩射杀土狗并拾取,共盗窃土狗17条。
当天中午11时许,定远县公安民警将两人抓获,现场查获土狗17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流窜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张某乙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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