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动物保护多由民间组织自发进行,易采取过激措施,引发社会矛盾。鉴于我国地域广阔,社会差异显著,因此,通过行政法规加强政府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管理,不仅可以提供灵活多样的应对策略,还能有效规制此类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在动物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散见于其它法律规范中涉及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条款。
(一)立法目的及范围
(二)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制
3.反虐待动物法律问题现状
(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
虐待动物问题的有效管理需建立在对虐待行为的明确界定之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尚未对虐待动物行为提供具体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例,虽然规定了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爱护动物,禁止戏弄或虐待,但并未对“虐待”一词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法律有效执行的关键,缺乏明确标准会导致难以区分正常的动物管教行为与虐待行为。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界定应包括具体的行为特征、危害程度以及对动物福利的影响等方面。此外,认定标准还应涵盖对动物造成身体伤害、长期忽视基本需求、以及心理虐待等不同形式的虐待行为。确立虐待动物的法律标准,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的认识,也是加强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提升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的重要步骤。
(二)系统性法律缺失
(三)流浪伴侣型动物管理薄弱
4.反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虐待动物行为的界定
因此建议借鉴专家建议稿,明确虐待动物行为的定义,以科学和客观的标准进行认定。明确虐待动物行为是以残忍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伤痛折磨等不必要且不合理的痛苦,或者以常人难以接受的手段残杀动物的行为。另外,在判定是否符合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行为人须存在虐待动物的主观恶意,客观上需要行为人存在通过残酷手段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的行为,应注意区别于正常的屠宰、教育等行为。主观恶意的判断也需要通过执法者结合自身实际经验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若符合该虐待动物行为认定标准则结合相应法规法条予以惩戒。
(二)行政法规的完善
(三)伴侣动物重点管理
在管理伴侣动物方面,控制流浪猫犬数量,建立流浪猫犬的救助及收容体系显得尤为关键。流浪猫犬由于缺乏必要的管控,容易成为动物虐待事件的目标。因此可以在社会范围内推行流浪伴侣型动物的捕捉—绝育—释放救助模式,即所谓TNR(Trap-Neuter-Release)救助以控制社会中流浪猫犬的数量。该救助模式的具体方式是对流浪猫犬在捕捉后实施绝育手术,然后在该猫犬剪去单侧耳朵的一个小角作为标记,整个过程都采取人道无痛的方式,从而达到控制流浪猫犬数量的目的,进而从源头降低虐待流浪动物事件发生的数量。该捕捉–绝育–释放救助模式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实践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大力支持,证实是有效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此外,建立流浪猫犬收容机制同样重要,如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社会爱心组织共同建立流浪猫犬收容所,对区域内的流浪猫犬实施救助和收容,再通过推广“收养代替购买”的理念,为流浪猫犬找到新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5.结语
当前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一定不足,特别是应对频繁曝光的动物虐待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强,这种向往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方面,更体现精神层面的需求满足上,动物作为人类情感的寄托,其陪伴已经成为提升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然而,虐待动物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予以规制,建议通过修订和完善现有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对虐待动物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以法律手段进行惩戒,不仅有助于遏制虐待动物行为乱象,同时为未来动物保护法律的深入研究和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积累。此外,建议明确虐待动物行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加强对伴侣动物虐待现象的治理力度。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保护的认识。通过以上措施,有望在反动物虐待及动物保护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更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促进社会向更高层次文明发展。
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高校校园猫狗法律地位研究(项目编号:SJCX22_1686)。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