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行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服判,未上诉。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谢**为了非法获利,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共4枚,包括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两枚)、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泗县妇幼保健所、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泗县妇幼保健所的印章两枚,泗**医院、泗**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公章共8枚,为他人伪造绝育手术证书。2013年1月26日谢**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原判依据从谢**家搜查提取的16枚伪造印章等物证,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等被被告人谢**伪造印章单位提供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骆某某、张*、吴某某、张*甲、张*乙、刘某某、黄*等人证明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以谋利为目的,擅自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印章和擅自刻制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谢**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伪造印章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扣押在案的16枚印章(包括数字章4枚),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抗诉意见。
出庭检察员认为:谢**在侦查机关供述自己为32户办理了假结扎证明,收取每户1500元,自己留700元,分别送给骆某某、张*、吴某某400元、200至300元。按此计算,骆某某、张*、吴某某收受谢**的钱款远大于他们自己供述的8000元、3900元、3600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受贿人认可的受贿数额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向骆某某、张*、吴某某行贿的数额,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当与原判认定谢**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谢**辩称:他伪造印章,为32户伪造了绝育手术证明,并通过骆某某等人将假绝育手术信息录入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他因此获得的钱款,要分给骆某某、张*、吴某某等人。他的行为不属行贿。
辩护人提出:谢**的行为不是行贿骆某某、吴某某、张*等人;谢**“行贿”数额不清,公诉机关按推算出来的概数指控犯罪,有失客观性;谢**的各种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以伪造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原审被告人谢**自2008年5月起任泗县黑塔镇顺河村计生专干。谢**任职以来,私刻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等4枚国家机关印章,私刻泗**医院、泗**医院等8枚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为他人伪造绝育手术证书,非法获利。2013年1月26日谢**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谢**供述等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行贿事实
2009年3月以来,谢**为了使其伪造的绝育手术证明得到计生部门的认证,向泗县**生办主任骆某某(另处)行贿6000元,向该计生办业务主任张*(另处)行贿3900元,向该计生办包村干部吴某某(另处)行贿3600元。2013年1月26日谢**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泗县**生办提供育龄妇女卡片,证明涉案虚假结扎证明已通过微机验证。
2、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于2013年1月26日投案。
(二)证人证言
1、张*甲证实:2008年5月,她负责泗县顺河村大张组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她需要催促二胎户进行绝育手术,有人想花钱办假结扎证明,她告诉村里负责计生工作的谢**,谢**告诉她,让每户交2000元,谢**可以办假结扎证明。有几户把钱交给她,她再把钱交给谢**。还有人直接交钱给谢**。交钱后,谢**把结扎证明交给她,让她转交给相应的户。她共找谢**给5户办过假结扎证明,每户谢**给她二三百元钱好处费。
2、张*乙证实,他为董**、董*、杨**等5户找谢**办过假节育证书。
3、刘某某、黄*等人均证实:她们不想结扎,听说给谢**钱就能办假结扎证明,她们分别送给谢**钱,谢给她们办了假证明,计生办的人也没有找过她们。
在另案二审庭审中,骆某某供述:对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0236号判决书认定其滥用职权不持异议;对认定他明知谢**提供的24户育龄妇女绝育手术证明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收钱签字,允许通过验证的事实,认可20户;对谢**供述每户给他400元,认为基本属实。
6、吴某某证实:他负责顺河村、倪姚村计划生育包片工作。谢**提供一些假结扎手术证明,他和计生办主任骆某某、业务主任张*等人明知是假,却将假结扎手术信息输入电脑,通过认证。谢**每上报一户假结扎手术证明,给他二三百元,有时给他充一二百元的手机费,几年来,给了他三四千元。
在另案二审庭审中,吴某某对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0236号判决书认定其滥用职权不持异议;对认定他明知谢**提供的18户育龄妇女绝育手术证明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通过验证的事实不持异议;对认定其收受谢**3600元行贿款不持异议。
在另案二审庭审中,张*对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0236号判决书认定其滥用职权不持异议;对认定他明知谢**提供的15户育龄妇女绝育手术证明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通过验证的事实不持异议;对认定其收受谢**3900元行贿款不持异议。
(三)原审被告人谢**供述:他任村计生专干期间,一共办理过150户到200户假结扎证明,收取每户1500至2000元钱,这些假结扎证明必须通过骆某某、吴某某和张*三人验证,所以他收到的钱要分一部分给骆某某三人。他一般将收到的钱自己留一半,另一半通常按每户给骆某某约400元,给吴某某、张*各二三百元。
谢**在二审开庭时供述:几年来,他一共为32户做了假结扎证明,每户收约1500元,有五六户没收钱,他通过缴话费、共同分钱等方式给骆某某等人钱。抗诉机关抗诉认为他向骆某某行贿8000元、向张*行贿3900元、向吴某某行贿3600元没有依据。
对抗诉机关关于谢**向骆某某行贿8000元的抗诉意见,经查:谢**在二审开庭时供述,他一共为32户做了假结扎证明,每户收约1500元,有五六户没收钱,他一般将收到的钱自己留一半,另一半通常按每户给骆某某约400元。骆红岭在另案中供认他参与录入虚假结扎证明20户,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收受谢**行贿款有六七千元,当庭供述收受约八千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就低认定骆某某受贿6000元。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原审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提出谢**与骆某某等人系分钱行为,而非谢**向骆某某等人行贿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谢**私刻印章,伪造绝育手术证明,收取超生户钱财,谋取利益,系其个人行为,骆某某等人并未参与,也未与之合谋。骆某某等人收到的钱款不是谢**伪造印章获得非法利益的分配,而是谢**为达到假绝育手术证明能够通过验证的不正当目的,给骆某某等人的好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故原审被告人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16枚印章(包括数字章4枚),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谢永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三、原审被告人谢永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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