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狗伤害市民,投喂者是否担责?
图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一路旁,不断有市民向一条流浪狗投喂食物。刘希平摄
饲养行为是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在饲养和收留的同时也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责任,如果未尽到上述责任,导致伤人,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刘希平
有网友认为,法院对肖某某判决赔偿,会挫伤投喂人员的爱心;也有网友认为,肖某某对这只猫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偶遇”、献爱心,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法院由此判定肖某某为涉事流浪猫的饲养者,并承担责任,也有一定的道理。
3月27日下午,闵行区法院发布消息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那么,如果流浪猫狗伤害到了市民,投喂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多地法院之前判决发现,多地法院判决认为,饲养的行为是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在饲养和收留的同时也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责任,如果未尽到上述责任,导致伤人,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责任。
有法官提醒,狗作为动物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流浪狗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拴狗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居民投喂来家玩耍流浪狗
认定重新建立起饲养关系
刘某兰与贺某珍系湖南省衡阳市人,两人均居住在衡阳市雁峰区某小区内,两人平时关系尚好,但是因一条流浪狗的出现,使得双方对簿公堂。
贺某珍爱狗,家里养了两条狗。2022年4月左右,一条在外流浪的母狗经常来小区与贺某珍家养的两条狗玩。看到这条流浪狗每天食不果腹,贺某珍顿时起了怜悯之心。于是,她在向自己家养的狗投喂食物时,也向流浪母狗投喂了食物。
2022年7月27日上午,同小区的市民刘某兰下班回家时,突然被流浪母狗咬伤左大腿内侧。看到自己投喂的流浪狗咬伤了刘某兰,贺某珍当即陪她来到防疫站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又到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2022年9月20日,贺某珍的妹妹贺某娥向刘某兰的丈夫綦某礼支付了一笔1500元的医药费,綦某礼向贺某娥出具了一份“收1500元整已付医药费两清”的收条。
2023年7月7日,刘某兰因被狗咬的伤口感染并增生疤痕,她来到医院住院8天治疗,花费医疗费3752元。出院后,刘某兰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某兰“左大腿(狗咬伤后)瘢痕形成”不构成伤残。
之后,刘某兰与贺某珍就赔偿一事产生纠纷,刘某兰将贺某珍起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贺某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3.9万余元。
刘某兰称,自从被狗咬伤之后,她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出现恐惧,因此请求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而贺某珍则辩称,咬伤刘某兰的狗并非她家所饲养的狗,系流浪狗,她是出于人道主义才陪同刘某兰去医院治疗。
雁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所称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此处所称饲养动物包括短暂饲养和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包括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被人重新饲养,亦可认定为重新建立起饲养关系。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当庭陈述,应当认定涉案的狗系贺某珍家所饲养。故贺某珍应对刘某兰被狗咬伤承担赔偿责任。
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贺某珍赔偿刘某兰各项损失11369.47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刘某兰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刘某兰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8日,衡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流浪狗碰撞倒骑行者受伤
形成驯养关系夫妇被判赔
方某飞与妻子周某美居住在浙江省仙居县锦绣明珠小区,王某燕也居住在同一小区。
方某飞与周某美在家里养了两条狗,但因为一条流浪狗肇事,方某飞与周某美夫妇被王某燕告上了法庭。
2022年9月16日,王某燕驾驶两轮电动车从锦绣明珠小区西大门往小区秋月苑方向行驶,当她行驶至小区东大门门口时,突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撞倒,导致她摔倒受伤。后王某燕被送往仙居县人民医院、台州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燕打听得知,方某飞与周某美为这条肇事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王某燕在索赔无果之后,将方某飞与周某美起诉至仙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某飞、周某美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330.89元、误工费35460元、护理费81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59966.39元。
法院审理中,方某飞、周某美辩称,肇事狗是一条流浪狗,并非他们家所有,他们并非肇事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我们家有两条狗,平时关在院子里,有登记,有狗牌,早晚遛一次,没有必要认领一条流浪狗。左邻右舍都可以证明肇事狗是流浪狗。平时我们发现肇事狗与我家的狗争饲料,也会下意识进行驱赶,不让其过多逗留,更不用说喂养,肇事狗是从我们家回栏的栏杆柱子间进入家中。”方某飞、周某美不认可他们是这条流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法院认为,案涉狗飞速横穿大路,撞到王某燕的电动车,致王某燕受伤,方某飞、周某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方某飞、周某美赔偿王某燕合理的经济损失合计59466.23元。
八旬老人被流浪狗咬伤腿
投喂者被认定代管者担责
现年87岁的张某英,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2023年9月5日,张某英在回家的路上,经过王某树住所附近时,一条狗突然冲出院内,咬伤了张某英的右小腿,血流不止。
张某英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镇上的医院就医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前后花费医疗费用607.30元。
之后,张某英主动找到王某树协商赔偿费用,但王某树以这条狗系流浪狗为由,拒不赔偿。张某英拨打了110,警察到现场调查情况。同时,张某英请求当地村委会出面协商解决,但经过多方协调无果。于是,张某英将王某树起诉至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时,王某树辩称,此事与他无关。“狗是流浪狗,并不是我家喂养的。是一条流浪狗,跑到我家门前小路边上产了两个小狗,可能是护仔,所以咬人了。”
法院审理查明,咬伤张某英的狗虽然是流浪狗,但王某树申请的证人自认,王某树对这条狗进行投喂有一周左右,从张某英出示的照片、视听资料也可以看出,该流浪狗在王某树家的门口、院坝自由进出,此狗亦长期栖息在王某树家附近,王某树实际上已经是这条流浪狗的代为管理人,那么其在代为管理期间应对该流浪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王某树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3年12月19日,巴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树赔偿原告张某英经济损失135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