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简单的说,
就是除了家畜家禽类外,
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了!
那还可以吃吗?“知了猴”在临沂被称为节流龟其实就是蝉的幼虫,学名金蝉,相信很多人都吃过。小时候,夏天最快乐的事,就是和小伙伴一起去捉金蝉。节流鬼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很多人都喜欢吃,野生动物禁食令下,
还能吃吗?
看清楚了吗?
知了猴
野生蝎子
野兔
都不可以食用!
兰山、罗庄、河东等多县区下文,
禁养区范围已划定!各养殖户请注意!
兰山区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印发
罗庄区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印发
河东区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沂水县
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如下。
一、划定依据
二、划定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坚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2.沂河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核心区、缓冲区。
3.县城建成区、镇驻地建成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配合畜牧、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县农业、畜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到位。
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沂政办发〔2019〕39号)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沂南县
沂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术语与定义
1.1畜禽
本方案所指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1.2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1.3禁养区
指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全县部分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域,即禁养区。
2划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禁养区范围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1.1寨子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
3.1.2南寨水厂、东明生水厂一级、二级保护区。
3.1.3302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3.2自然保护区
鼻子山自然保护区、五彩山自然保护区、北大山森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3.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3.1县城建成区所在地
3.3.2大庄等13个镇政府所在地。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沂南县禁养区平面图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
莒南县
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三、划定原则
1、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类型及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泉湖水库、陡山水库、相邸水库、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大山水库、龙山水库、鲍家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莒南县126个“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马鬐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天佛风景名胜区,按景区规划确定的范围。
4、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莒南县城(含十字路街道)、临港城区和大店镇、坪上镇、板泉镇、壮岗镇、文疃镇、朱芦镇、坊前镇、洙边镇、团林镇、筵宾镇、岭泉镇、石莲子镇、涝坡镇、道口镇、相沟镇驻地建成区。
五、管理要求
六、其它要求和说明
1、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兔存栏量≥3000只;水貂/狐狸/貉子存栏量≥3000只;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17〕46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临港字〔2018〕2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