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印象小区“三个公约”和规章制度以及居民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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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上海

龙洲印象小区管理规约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名称:鑫光·龙洲印象。

物业服务区域坐落: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566号。

物业类型为:住宅、商业,其中包括高层、商业。

物业服务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选择等级物业服务标准,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或者自治管理模式,具体采取几级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龙洲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约定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设置楼栋长制度,楼栋长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楼栋长每月可领取一定工作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具体中约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依法依约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依约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时,业主可以向住建局或镇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武胜县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具体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龙洲印象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

(二)遵守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

(三)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管理权:

第十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得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十)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五)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六)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七)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时,物业服务人在通知公安机关、嘉陵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时,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广大业主一致同意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为本物业服务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将易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品丢弃至下水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六)不得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七)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晾晒衣、物等;

(八)不得在单元门口、单元楼道以及围合内乱停、乱放车辆及物品;

(九)不得在屋顶填土、砌池、栽培花草植物、种菜等不文明规范,不得遗留安全隐患,不得将泥土、浇花草树木的用水随意抛洒;

(十一)禁止在本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内跳广场舞(坝坝舞)、开辟菜地、群租房等;

(十二)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房屋出租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四章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在镇政府或者住建局指导、监督下进行。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按照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时,业主共同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广大业主一致同意,物业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物业服务人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镇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临时指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按照原物业服务等级进行临时代管时,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广大业主一致同意,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物业费标准等物业服务方案须业主共同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广大业主一致同意,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幅度。

第二十六条小区物业服务,可以实施自治管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中约定)。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部分收益单独列账。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及时转入该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委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按以下方式处理,业主委员会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并提供查阅:

1.作为业主大会会议会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2.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4.作为甲方的违约赔偿费用;

5.作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的费用;

6.经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在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通过的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拒付物业费、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龙洲印象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四)物业服务人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时;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时;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时;

(五)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时;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时;

(七)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

(八)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

第三十四条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期限届满后未选举出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时,居委会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即按照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存(缴费标准随着政府政策调整而调整),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

上述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对于不依照筹集方案按时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以上书面催缴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广大业主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业主按应急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排危除险,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维修资金备用金,备用金按不高于15%的比例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七章停车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按照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龙洲印象小区门禁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居民守则》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责的委员,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业主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提出监督意见,并可依照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合同建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情况,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服务区域;

2、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行为,经物业服务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并有权对受侵害部分主张赔偿。

(三)对违反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出租或转租时,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并对物业租赁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业主违反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时,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四十三条业主未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支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经催收后仍不支付的,为拒付物业费行为,物业服务人依序釆取下列步骤进行征收:

二、物业服务人主动通报业主委员会,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与协助。物业服务人书面请求业主委员会出面,组织涉事方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履职尽责,化解矛盾纷争,共同服务好小区业主,创建和睦小区。

三、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当分门别类加以理性处置:

(一)根据欠费业主所陈述的事由,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交流,是物业服务人自身的成因,立即整改后,再次主动上门沟通协商,达成和谐合作,求得互相理解、包容与支持;

(三)欠费业主所涉及的问题,涉及到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事务,及时函告开发建设单位,同时跟进事件进展状态,并将往来函件交于欠费业主查询;

(四)如果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事情,给予业主合理化建议,消除误会与误解;

四、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督促欠费业主限期缴纳;业主逾期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缴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房门号;

五、物业服务人经书面催交等以上方式方法处置后,仍然拒不缴纳的欠费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沿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武胜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规约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本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制定和修改的本规约,报送镇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镇政府、居委会各保存1份。

附件:1.物业服务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2.基本情况

武胜县沿口镇龙洲印象

小区业主大会(公章)

2022年11月5日

龙洲印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武胜县沿口镇龙洲印象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566号鑫光·龙洲印象小区4幢一单元一楼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龙洲印象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在会议召开前10天主动向镇政府和基层党组织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监督,会议召开时邀请镇政府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镇政府和基层党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天,向居委会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监督,会议召开时邀请居委会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由镇政府、居委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以及备案)

本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2019年12月17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本业主大会于2019年12月23日备案。

第六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本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龙洲印象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筹集、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调整;

(十五)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六)实施自行管理;

(十七)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八)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有关共有和共同利益、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对严重违反管理规约,经多次劝阻无效的业主,可建立黑名单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乃至司法诉讼;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具体业主人数和面积、表决程序等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约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有异议的,不影响效力及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业主可以向镇政府投诉、举报,镇政府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武胜县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

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表决时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投票表决(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川建行规(2022)9号《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的通知执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的具体表决形式,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定,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表决时,表决票选项明确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项。会议召集人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好表决票,做好表决票印制数量和编号登记,制作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预定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条件成熟时,将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箱放置在有摄像装置的位置,摄像图像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对无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等入户提供帮助。

第九条(委托投票)

第十条(多个议题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业主仅就部分议题进行投票表决,视为进行有效投票,纳入该议题投票结果的计算。同一业主在投票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投票后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表决票的送达并被接收)

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并被接收: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居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专有部分使用人签收视为业主签收;

属前款第(二)项的,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委会证明,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时,均被视为表决票已经送达并被接收。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七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筹备组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投票箱。投票期间,由业主或受托人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筹备组组织会务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四)业主通过筹备组处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七)业主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投票表决,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并被接收的以及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时,业主在规定的投票表决时限届满后(未延期或者延期表决时限届满)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参与,计入弃权。

每次业主大会会议具体采取什么形式进行表决,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业主无论采用取上述其中任何表决形式参与投票,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

以上七种表决形式,经筹备组在监票人(或镇政府、或居委会、或武胜县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表决时,与会参与的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签收和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业主计算(按照第十一条约定,表决票送达全体业主的,应视为等同于参加了此次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时;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时,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吋;

(四)本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时。

涉及小区公共性事务、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议案需要业主大会决议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发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在做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做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做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依法依约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依法依约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及时通知和公告,同时告知镇政府、居委会。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认真研讨,对于业主合理化建议进行修改,并接受业主质询。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的部分内容,再进行公示。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时,由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做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二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镇政府、或居委会、或武胜县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做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做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做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做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由非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成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决定做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邀请镇政府、居委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不依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可请求镇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实际情况,若有必须,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聘请具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公司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具体由该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定。

第十七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然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产权车位属性的,不拥有业主的投票权数。

机动车车库(位)权属的业主,机动车车库(位)面积不纳入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计算其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权属。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在规定期限内未推选的,表决在前的人计入有效表决。

第十八条(业主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公民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表决决定之日起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业主共同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的选聘)

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形成决议,明确招标方式、具体实施者和招标文件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时,持业主共同决定通过的选聘方案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在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业主委员会自行或者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川建行规(2022)10号《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无论是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招聘或者由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聘,依序确定一至三家中标候选物业服务人名单,交由业主大会会议依序决定最终的正式中标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按照本规则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意向性协议书)。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意向性协议书)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和等级标准、收费方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意向性协议书)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和等级标准、收费方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做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时,业主共同表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本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的方式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和等级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具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合同期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交接、履约保障、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费的测算清单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物业服务人公开做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事项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时,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

(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依法依规、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按照之前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1.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具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共有部分收益单独列账。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及时转入该账户。

3.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进行审计(若有必须),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

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镇政府进行指导、监督。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实施自治管理)

小区物业服务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时,《龙洲印象小区物业服务业主自治管理居民守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拟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交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买受人。房屋灭失的,返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对应房屋的结余资金。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时,居委会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四)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具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龙洲印象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住建局、镇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镇政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成员9名,候补委员4名,其中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定期参加镇政府、住建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工作规则依法依约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往及组织能力;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住建局、镇政府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4名。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从候补委员中按候补成员选举得票高低排序自动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人员名额用完,缺额人数仍超过委员总数40%时,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补足后,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补选结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镇政府认为有必要时,由镇政府根据业主的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规、依约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时,由镇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镇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镇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时;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时;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时;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时;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成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

(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无故未参加镇政府或住建局培训及考试的;

(五)因镇政府对物业服务区域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被通报的,或者因其他履职工作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镇政府或住建局通报批评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会主任、财务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镇政府,在镇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在镇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请求镇政府责令移交。有侵占公共财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原业主委员会向镇政府指定单位移交前款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小组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一)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三)基层党组织、居委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经过自荐、推荐报名后,经换届小组研究决定,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超过13名;其中得票前九名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双过半”),其余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排列)。

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会议会务开支,费用控制5000.00元/年以内;

(二)业主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费用控制在1000.00元/年以内;

(三)有关人员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补贴标准

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补贴标准,人平费用控制在100.00元/月以内(若与广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有冲突时,以广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执行);具体发放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实际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来实施;

2.楼栋长工作补贴标准

人平费用控制在50元/月以内;具体发放以楼栋长实际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来实施;

3.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20000.00元/年以内,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志愿者服务,费用控制在17000.00元/年以内;

(2)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车船等)费用控制在3000.00元/年以内。

4.设置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激励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决定。

以上经费,据实结算;开源节流,严禁负债支出(若入不敷出时,停止执行)。

(一)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二)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停车位管理)

具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龙洲印象小区门禁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居民守则》的执行。

第四十条(设置楼栋长制度)

民事民议民策,只有在反复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中产生的符合大多数业主意愿心声的议题、议案,才更加符合公平正义,才更加接地气。

(一)为了最大化地发挥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设置楼栋长制度。

具体是:1幢、2幢、3幢、4幢、5幢、6幢,每幢分别设立1名楼栋长;商业区设立1名楼栋长。

(三)楼栋长职责:

1.发挥好“四大员”作用,即:政策宣讲员、信息报送员、矛盾调解员、物业服务监督员作用;

2.带头执行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协助业主委员会搞好小区业主的公益事业和文体活动等;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畅通;

3.随时了解和掌握本楼栋业主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常住户、租房户的人员结构和动态情况,离退休、下岗失业、困难户、新婚及新生儿、流动人口情况,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及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汇报;

4.负责维护楼栋治安,全力配合小区搞好防火防盗、治安消防、卫生巡查,及时发现本楼栋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救灾应急和环境卫生的督导,全面提升小区治安防范水平;

6.带头遵守执行小区的各类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守则,配合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了解掌握楼栋内的社情民意动态,对业主反映的热点、难点矛盾问题,就地、及时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当发生较大矛盾纠纷或案件时,尽快上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辖区派出所进行矛盾化解和治安调解等处理工作;同时协调好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主动化解各类矛盾,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促进邻里团结,共同创建和谐小区;

7.配合居委会进行安置帮教,重要时期加强重点人员监控,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汇报;

8.积极协助居委会对低保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众的帮扶活动,做好孤寡、空巢老人的守望工作;

9.监督小区的物业服务,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意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反馈,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检查督促本楼栋前及小区的绿化维护,保持花木、草坪长势良好、整洁;

10.积极完成小区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四)楼栋长产生办法

第四十一条(专职执行秘书工作职责)

聘请专职执行秘书时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拟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四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本规则,按规定报送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镇政府、居委会各保存1份。

龙洲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龙洲印象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和《龙洲印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外,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议案,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龙洲印象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

(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七)定期参加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沿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嘉陵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以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八)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九)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限期支付物业费;

(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支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镇政府、居委会以及住建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镇政府、居委会以及住建局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

纷;

(九)支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党组

织、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做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镇政府或居委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陈东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时,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时,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镇政府、居委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具体责任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陈东保管:

1.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时,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时,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7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镇政府、居委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时,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成员担任。出纳(沈昌洪)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陆波)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田运勇)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田运勇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7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中共武胜县沿口镇龙洲印象小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或武胜县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

第十五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成员于每周星期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业主委员会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末)向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移交)

第二十一条(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询台)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3日内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以及上述事项的具体资料,供业主查询,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继续教育)

业主委员会成员定期参加镇政府、住建局组织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继续教育培训,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成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做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武胜县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做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做出的决定或者做出的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首次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改经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补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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