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3月2日通过民生警务平台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告》倡导公共场所设立
“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
倡导居委会、业委会制定居民养犬公约
市民外出遛狗时
狗绳最长为1.5米
且必须携带犬粪清除物品
对两年内受过三次处罚的
没收犬只
五年内禁止养犬
据了解
2017年民生警务共受理养犬投诉8431件
市民反映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犬叫扰民问题
共有2831件
二是遛犬不拴绳问题
共有2064件
可见部分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还比较淡薄
违规养犬行为较为多发
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通告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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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到居住地(住所地)的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
四、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七、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的,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