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公共区域擅自饲养犬只(品种:中华田园犬),饲养数量共计1只。该行为属于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行为,违反《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饲养犬的数量为1只,且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温馨提示:
广大宠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要切实提升文明养犬意识与责任感,打心底养成讲规则、守规矩,树立“公约”和“规范”意识,这样文明养犬才能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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