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套用校级)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由其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还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与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属新学年初违纪且上学年评优评奖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学年评优评奖资格,但可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沙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其他在校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校规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的;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3.多次违反纪律的;

4.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5.勾结校外人员的;

6.违纪群体为首的;

7.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8.违纪情节、后果特别恶劣的。

9.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服从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生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滋事,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等后果,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或涂改伪造成绩或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书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邮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侵犯)他人自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害或侮辱、诽谤、诬告、威胁他人或集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泄漏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科学研究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请他人、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损坏、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损失价值不足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违纪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学校可暂缓其办理有关派遣手续,若已离校,则与其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有盗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行为之一,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的,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他人或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的,或盗用他人通信工具和证件注册各类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给予记过处分;持械伤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打架提供器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策划、挑起事端引发打架,给予记过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旷课,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且不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且不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且不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且不足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照《长沙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以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二)学生在校内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有使用篝火、焚烧杂物等违章用电用火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执行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公寓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乱贴、乱画、乱刻、乱写、乱涂、乱扔、乱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私自留宿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外租房住宿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者(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许可在宿舍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不正当或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社团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赌资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有偿陪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观看、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调查、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违纪事件调查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违纪事件调查: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在校内违纪违规但未达到司法部门处罚标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学生及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

(六)调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证据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违纪处理程序与权限:除了学生考试违纪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之外,其他违纪处理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处分文件应及时送达违纪学生,处分的送交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二)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生在就读毕业年级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处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由有关单位出具其在这一年中各方面表现材料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可给予解除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应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一周内离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落实;学生逾期拒不执行,由学校保卫部门督促搬离。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若欠缴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否则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并在其档案材料中注明。

第五章处分申诉

第三十三条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按照《长沙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处分解除

第三十四条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分别设置处分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年。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违纪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其他处分的,处分期限累加计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处分到期的,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按期解除处分者,需在受处分期间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二)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

第三十六条按期解除处分者,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处分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三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提前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材料,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2.在受处分期间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现象(按补考前成绩算);

3.在受处分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

4.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不低于2/3。

5.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

(二)申请提前解除记过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校级评优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彰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个人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提前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3个月以上,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讨论审议;

(四)学院将审批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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