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十月“敬老月”:老年人的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群聊中,悠悠看到有人发“只需转5.88元就能返588元”的任务,悠悠就在群里发言说自己愿意参加,并扫码支付了5.88元,但迟迟没收到返还奖励。

随后,悠悠询问群主原因,但群主却称已将钱返还,但因悠悠是未成年人,公司已将其账号冻结,要求悠悠负责,否则就报警。

悠悠因害怕”被抓“,就按照对方要求,用其奶奶的手机拍摄银行卡、身份证信息等发给对方,并下载屏幕共享软件、支付宝、云闪付等APP,随后在对方的指导下,欺骗奶奶进行刷脸、认证后,被转走16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见自己闯下如此“大祸”,琪琪立即向妈妈要来手机,并按对方指引下载了屏幕共享软件。而就在琪琪与对方共享屏幕时,妈妈发现了端倪,制止了琪琪的行为,随后报警,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

家长该如何避免

孩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8月28日上午,在四川成都举行的2024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主论坛上,全国妇联、中央网信办从全国范围内选出4组网络文明建设领域代表家庭故事,分别围绕“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四大主题,以情景演绎的形式展示网络文明建设成果,并发布“弘扬优良家风共建网络文明”家风倡议。

爱国爱家

家风植初心赓续家国情

相亲相爱

小美家风大美中华

陈苏、耿晨晨家庭

第十一届全国五好家庭

向上向善

看过世界更爱中国

共建共享

倡美好家风谱时代华章

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关于寻亲费用赔偿等问题,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被监护人侵权,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实践中,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针对这种“谁出力就谁担责”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

教育机构承担哪些责任?

车主是否担责?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才能上路。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自己的车溜车撞了自己”,能否获得理赔?

现实生活中,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车辆驾驶人或者其家属往往会因为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统一裁判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这样规定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检查好车辆,保障车辆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

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月“敬老月”:老年人的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敬老爱老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

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亦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

设立为老年节

更加凸显

“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

良好社会风气

老年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赡养和扶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解读

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婚姻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自主处分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法定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应当如何维护?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力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上述维权途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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