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限养一只;需一次性缴纳400元管理服务费;禁养烈性犬……5日,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将于6月8日起,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免疫和加施电子标识等工作。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市民对城市养犬问题的不同意见不断引发热议,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逐渐形成涉及面广、争议性强的热点问题。在市民对养犬问题的投诉举报中,养犬影响市容环境、扰民和流浪犬等问题反映较多。
为规范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好文明城市良好形象,在去年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深入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进行调研,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借鉴吸收国内大城市养犬管理经验,制定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养犬需登记一次缴400元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据介绍,这部分费用目前由公安部门代收,之后会上缴国库,该部分费用收取后,将用来犬只的登记管理、流浪犬的捕捉等等。
实行免疫登记和电子标识管理符合条件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实行免疫登记卡和电子标识管理。犬只死亡应当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明确公安、城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职责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养犬管理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查处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查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查处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查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加施免疫电子标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品种,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扑杀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罚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违法养犬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捕捉流浪犬,处罚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粪、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提高法规可操作性一方面,《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另一方面,新规增加了没收犬只的处罚种类,设定了扣押违章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机关对危害性强、难以制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当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