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春暖花开。不少市民纷纷携爱犬外出游玩。但如果遛犬不牵绳、狗狗随地大小便等,既影响市容市貌,也容易令大众对养犬人产生误解。那么,在城市里如何做到文明养犬?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
此项列举了城市居民饲养犬只应当注意的两个事项:1.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2.不虐待、遗弃犬只。2018年12月6日,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公布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列举了禁止饲养的40种烈性犬、10种大型犬,站立时超过55厘米的犬只也在禁止之列。还有禁养的犬只种类参考图样。对违反本项规定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携犬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
此项列举了在城市携犬出户应当注意的事项:1.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2.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五。为了保证携犬人和他人的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携犬出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束犬链(绳)是不包括脖圈的周长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都规定,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对违反本项规定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措施:“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
此项列举了犬只不得出入的公共场所。对违反该项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对此,虽然《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没有设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即拉即清,以免其他人踩到。《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作出了同样规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与萌宠同行,与文明相伴。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养犬人的义务,请少一些肆意,多一些规范,少一些以自我为中心,多一些为他人着想,让文明养犬成为无须提醒的自觉。(许昌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