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养是你的一厢情愿!约束养狗人的行为,有法可依,无需立法刑法烈性犬狗狗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民主权利,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也根据宪法的要求,规定了法禁止什么行为、倡导什么行为,说到底就是为了使得人们各项权利及利益能有效实现。如刑法打击犯罪,另一面就是保护人民,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政治权利的行为,因此,法就要款止此类行为,而个人的喜好,如有的人鼓劲跳广场舞,一定程度上扰民,但我们不可能修改刑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吧换言之,法不能干涉人们的生活,再比如,年轻人未婚同居,对老年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事实吧,可是公安机关绝不会给他们任何处罚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干涉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势必引起国民的反感。回想秦始皇统一三国后,那时国力可谓强盛,可以秦人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便于统治,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真正做到了事无巨细,限制了人们的各项权利,甚至连语言文字都不自由,“焚书坑儒”就是适例,这也恰恰是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角度来说,全面禁止养狗也是不可取的。

从是否需要立法给养狗人行为的角度来说

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我国有法规制养狗人的行为,无非没有一部专门的以狗为命名的法。以下笔者用以约束养狗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及各大城市,凡有行政规章制度权限的地方,都有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如北京、青岛、杭州等,这些条例内容大同小异,分别从监管部门的义务、允许养犬的数量及类型、大型犬烈性犬的类型、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防病防疫、溜犬规定、伤人后的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罚等诸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大家可以查看各地条例,如果一旦受到狗的伤害,可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是从刑法角度,我国《刑法》虽然没有针对养狗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从刑法理论中完全可以推导出狗致人伤害后养狗人的刑事责任。如,养狗人不栓绳遛狗,一旦那天狗兽性大发,咬伤了人并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养狗人承担不作为故意伤害罪是有法理依据的,再如,不栓绳遛狗或不有效圈养的大型烈性犬咬死人,养狗人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也是有刑法根据的,如,即使栓了狗绳,因没有控制住狗而咬伤他人,致重伤以上后果,养狗人承担过失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也没有问题,再如,故意唆使狗咬人,狗只是人作案的工个,养狗人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明知自己的狗有狂犬病而故意放出去咬人,养狗人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也没有法理障碍。也许有人提出,我被狗咬伤了,报警后警察不管,如果你被咬成轻伤以上后查,你看警察管不管,轻伤以下警察只能调解,调解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还有的人说,养狗人唆使狗咬人,养狗人不承认,被害人怎么证明那是事实和证据问题,真不是法有没有规定的问题。

笔者想对养狗人士说

管理好你的爱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你喜欢狗不代表大家都喜欢,你在享受狗狗对你带来乐趣的同时,要多想想别人的感受,尤其要做好狗狗的防疫,依法注射各种疫苗,外出遛狗要栓绳,要避让小朋友、老人及孕妇等,要及时处理狗狗的粪便等等,你只有文明养狗了,才能让不喜欢狗狗的人士少一些反感,做出人与自然及动物和谐相处,何乐而不为!笔者也想对城市犬只管理部门说,依法行使你们的权利,依法监督,依法执法,如处出遛狗不带犬证如同驾车不带驾驶证一样处罚、不办犬证严罚、不及时处理粪便重罚等,切实规范好养狗人的行为。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养狗管理的经验,真正地让狗与人能相安无事的生活在美丽的城市里,而不是采取全面禁养等极端方式让狗狗从我们这座城市中消失。

结论:关于城市养犬与全面禁养的话题一直争论不休,有的认为城市应当全面禁养,这种观点有点偏颇,狗进入人类家庭的历史悠久,自古以来,狗对人类忠诚的故事广泛流传于坊间,养与不养是公民的权利,因此,一味全面禁养的观点不能成立。也有的人认为应当立法约束养狗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关于约束养狗人的法律、法规早已有立法,造成当前养狗乱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养狗的素质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于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因此,提升公民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使之常态化,是解决当前养狗乱象的良药,不在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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