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欢饲养小动物,猫、狗、鸟、鱼.....劳累了一天回到家,看着小可爱们瞬间治愈一天的疲惫。可是不知何时,特殊宠物逐步进入大家视野,蜘蛛、蛇、乌龟等野生动物被非法饲养。今天要说的故事主角是:猴。
宠物迷柴某某在看电视时看见国外有人在家中饲养猴子,遂产生“自己也养一只猴子”的想法,他向在某市经营野味店的朋友——徐某某求助。
经过3个月的寻觅,徐某某通过特殊渠道找到了一只母猴,并将该母猴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柴某某。
经过半年的饲养,柴某某又委托徐某某帮忙再找寻一只公猴,计划与之前的母猴共同饲养。半月后,徐某某再次帮助柴某某购得一只公猴,两只猴子在共同饲养过程中产下一只幼猴。
某日,某市森林公安局值班室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柴某某家中看到三只猴子。森林公安侦查取证后将涉案人员及三只猴子带回。某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柴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衢小法”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