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规范养犬管理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记者从琅琊区城管局获悉,为加强滁州养犬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结合滁州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滁城规范养犬管理范围:“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登记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疫苗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确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三、行为管理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等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二)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各街道可根据实际选定适当的室外公共场所设置遛犬区域,鼓励商场、市场设置犬只寄存处。

(三)禁止在滁州市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四)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符合条件饲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犬证。

四、法律责任

(一)养犬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犬只,予以收容。

(四)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核扣分项。

特此通告

琅琊区养犬整治管理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滁城养犬居民:

您好!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滁城优美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倡文明养犬,创建文明城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滁城实施《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和2019年12月21日实施《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滁城实行限制养犬制度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区限制养犬区域指“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创业路—龙蟠大道—金陵路—敬梓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根据《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限养区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成年犬肩部高度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具备: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圈养或者拴养,并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等条件。不符合《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规定饲养的犬只,自行将犬只转让或移送至限养区域外饲养,也可以送市犬只收容所收容。

二、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

大型犬标准。犬肩高度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

烈性犬种类(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3、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三、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佩戴犬牌制度

(一)市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

(二)养犬登记、办理标识牌流程

养犬人携犬只带身份证、户口本、免疫证明、房产证(租赁房产手续)→服务大厅点→审验证件→输入系统→摄像、拍照→制卡→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犬牌→挂标识牌。

四、文明养犬应遵守的规定

(一)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二)遛犬牵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养犬人应该管理好所养犬只,如犬吠等影响他人的,立即采取制止、移送等相应措施,妥善处理,消除干扰。

(四)养犬者自觉服从管理。

五、法律责任

根据《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加强养犬管理是滁城广大居民的迫切愿望。请各位养犬户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让美好的滁州因您而美丽、因您而和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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