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记者李飞飞)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今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法律规范,在规划管理、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方面有了操作细则。今年8月1日起,该条例将正式实施。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条例》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条例》规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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