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养狗小区车位...与你息息相关的都有明确规定了十堰房产资讯

不戴狗链任性遛狗,当心被罚款甚至没收你的狗!28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遛狗不戴狗链将处罚千元

居民小区遛狗扰民甚至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特地增加了规范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规定。

《条例》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二、车位不得卖给“外人”

根据条例规定,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和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可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销售或变相销售停车位和车库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小菁介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在保护业主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四、打破住宅维修资金“申请难”

“房屋养老金”申请难,有了新的突破。此前,“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被认为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拦路虎,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条例》新增规定: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位(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记者注意到,与草案二审稿相比,最终版《条例》删去了此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押金或者保证金”的规定。同时,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装修单位,应当遵守房屋修缮、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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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关于小区养狗规定国家关于小区养狗的规定是: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46756.html
2.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为加强小区养狗管理,物业服务中心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修生养息的优良环境,为保障业主健康及人身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对小区养狗事宜,规定如下: 1、讲究卫生,文明养犬,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在您遛狗时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理狗粪),请不要让狗狗在...https://www.meipian.cn/1gif9m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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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一小区养狗多邻里起摩擦如何调解难倒业委会社会温州网讯 近日,家住温州市区南塘四组团的住户小周和陶先生因为小区养狗问题起了争执,双方情绪激动时,陶先生对养狗住户小周说了“气话”:要用老鼠药毒死小区的狗。 其实,住宅小区里因为养狗引起的纠纷时而有之。养不养?怎么养?管不管?怎么管?这次,小周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陶先生因狗对峙,把这道选择题再一次推到...https://news.66wz.com/system/2015/04/01/104402567.shtml
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的通告六、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到校园非禁养区内(教工小区)遛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https://www.swpu.edu.cn/info/1312/210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