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知假买假……这些民生案件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

现在,中国网民人数已突破10亿,形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社会。然而,网络暴力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怎样才能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治理网暴,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一起来听听最高法的工作报告↓↓↓

严惩“按键伤人”

让公权力为受害者撑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从严惩治网络暴力。针对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出台司法政策,严惩网暴恶意发起、组织及屡教不改者。明确网络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其近亲属身心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等,以公诉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为泄私愤在网上散布未成年人私密信息,致被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身亡,被提起公诉,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

严厉惩处网络暴力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让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提高,法院都做了哪些工作?惩治网络暴力的这些司法政策出台后,目前有哪些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网络暴力使得人人自危,大家都怕成为下一个被网暴的对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严厉惩处,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通过网络侵犯他人,除了要承担删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亮明司法态度。

第一,根据网暴行为性质不同,分别以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二,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组织“水军”“打手”,要依法从严处罚。例如杨某侮辱案,杨某将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散布到网上,致未成年人自杀身亡,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第三,为解决受害人取证难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在侮辱罪、诽谤罪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在“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随意以普通公众为网暴对象”等情形下,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用“公权力”保护被害人。

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的糟心事、揪心事、堵心事,坚持“如我在诉”,直面问题。除了网暴治理外,还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高额彩礼、家庭暴力治理等均发布典型案例或出台司法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去年全国法院审理涉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案件539.1万件,同比增长14.2%。

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

一句恶言伤人心,一个动作可能会伤人身。尤其是在校园内,同学间的一个玩笑,结果导致对方受伤。这种情况怎么办?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一起因“抽凳子”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写入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依法引领校园保护。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家长起诉学校,校方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充分尽职,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

司法力量和温度

让学校与学生“双向奔赴”

在“抽凳子”案中,恶作剧同学家长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十万元。学校也是被告一方,但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不担责。

在校园里,学生受伤了,学校的责任要如何认定,法院办案中如何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最佳效果?

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参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学生校内“抽凳子”导致孩子坐空仰倒受伤案,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教育,反复强调遵守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受伤后及时告知家长并送医院治疗。法院认为,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应由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的闯祸孩子家长承担责任。

报告中对医患矛盾,明确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责任。让符合诊疗规范的医院有保障,让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

面对矛盾冲突,面对热点敏感问题,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政策供给,促进良法善治,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用心办好百姓身边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审结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14.2万件。破除以劳务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有力支持依法维权。依法审理“宠物伤人”案件,明确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

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

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

文明养宠物是共识,但是怎么才能落到实处,却是难题。对此,法院出台了什么举措来破解难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自家的狗“很萌很可爱”,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欢乐,但不文明、不规范养狗对社区安全、卫生防疫甚至对他人人身健康带来危害。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落实民法典规定,明确了以下规则:

第一,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典型案例中刘某饲养了禁止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尽管受害人逗犬,自身也有过错,但养犬人刘某依法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饲养了不是禁止饲养的动物,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比如不束犬链、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狗,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饲养了不是禁止饲养的动物,也不违反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呢?只有证明受害人故意时才可以免除责任,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十分困难。所以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管住管好是法定义务。

诸如宠物伤人的案例,整个报告中有62个,报告用鲜活的案例传递价值导向,树立行为规则,引领法治进步。全国法院去年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加强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去年全国法院审理执行了4526.8万个案件,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做实为大局服务,做实为人民司法。

“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

得到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动司法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针对“知假买假”索赔,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等乱象。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知假买假,就是购买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知假买假十倍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勒索等乱象。社会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也不完全一致。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亮明了惩治造假售假的鲜明态度,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司法态度,不仅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比如,张某分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一枚咸鸭蛋2.2元,依照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认为,这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依法认定张某购买咸鸭蛋总价款101.2元为“生活消费”,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共1012元。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除了加重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生产销售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立体打击、源头治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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