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限制或禁止在居民小区养宠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您所提“禁止在居民小区养殖各种冷血宠物,如蛇、蜥蜴、蝎子等”的建议:
“禁止在居民小区养殖各种冷血宠物,如蛇、蜥蜴、蝎子等”需要立法来解决。
目前,公安机关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此类案事件报警,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关于您提的“禁止在居民小区养殖烈性动物,如狼
狗、藏獒等”“禁止在居民小区养殖大型犬类”的建议: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
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第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四)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第三十四条规定,(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四)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自2018年5月1日《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公安、住建等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违法养犬行为整治行动,共捕捉流浪犬和没收禁养犬2000余只,行政处罚300余人次,行政拘留2人。
三、对您所提“对于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宠物主人先行垫付医药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