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24最新全文:今日转载于政府网(gov)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九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四条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第十五条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六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十八条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

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THE END
1.养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养狗的法律规定有: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82185.html
2.国家对养狗法律规定2019年?国家对养狗法律规定2019年版要求是:养狗不能影响别人,外出遛狗必须拴绳子,不得让狗随地大小便,住楼房的居民严禁养大型宠物犬。等等。 国家对养狗的规定? 国家对养狗的规定 1.每个家庭只能饲养一只狗 2.在城市里不准饲养烈性犬 3.需要办理饲养手续交年费,大狗400,小狗200(各地政策或有不同) ...http://www.985900.com/ygzysx/45754.html
3.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狗狗因为前面讲了,物权法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是物权法说的“法律”,这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能成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从正当购买或者因赠与实际拿到大狗或者第二只狗的时候,我们的所有权就产生了,就有效力了。任何人(包括...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617/23/1211256_127717925.shtml
1.中国养狗的法律规定李键键律师律师问答中国养狗的法律规定2024.04.19 综合 2920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有: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https://v.66law.cn/jx/zgygd.html
2.中国养狗的法律规定?法律知识听律网一、中国养狗的法律规定?中国养犬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 ...https://www.471.cn/zhishi/269171.html
3.养狗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几条呢?4.《广东省犬只管理条例》规定,养狗人应当按照本区划分规定,履行犬只登记和养犬手续。 总之,饲养宠物狗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尊重他人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养狗人,我们要依法养犬,关注狗狗的健康和安全,不给社会带来问题。https://www.pmshe.com/77754.html
4.民法典新规养犬是自由,拴绳是责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民法典新规养犬是自由,拴绳是责任! ,大家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相信一定会帮到你们的。当然,有关于民法典规定养狗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法律依据! 农村养狗不牵绳违法吗 ...https://www.fljg.com/news/581968.html
5.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细则,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细则,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细则有: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https://www.64365.com/special/20886416/
6.在郑州养狗须知法律法规生活环境和成本考量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打算将你的家犬带到公园或其他开放区域进行散步,也要确保它得到适当的约束,以免成为他人或自己造成不便。此外,如果你的狗咬伤了他人,你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生活环境 一个理想的居住环境对于养dog至关重要。这包括了室内空间是否足够,以及周围是否安静。如果你住在高...https://www.lynecx.cn/chong-wu-mao/459899.html
7.当地养狗法规生效12年后开出首张罚单:对侵权行为当执法到位丨南周...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违法处罚。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平时几乎没有得到过认真执行。往往只有出现了狗伤人事件并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后,相关部门才拿出法规来进行处罚。当然,一些城市有时候也搞一下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但是这种行动往往是临时性的,也多以宣传、劝导为主,极少对违法者进行处罚。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208/02/c6750128.html
8.养狗责任书(精选6篇)为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养狗责任书。 一、养狗人责任 1、合法养犬:养狗人必须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https://www.ruiwen.com/word/yanggouzerenshu.html
9.抓狗者的自白骑墙派画像:要权利我在法律门里;要义务我在法律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依据我国关于养犬的各地方法规,为所养犬只办登记、办免疫、挂犬牌、束犬链、装狗嘴、清粪便,是养犬人和携犬人的法律义务。故选B。 拓展阅读 「文明养犬」与「依法养犬」 其他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或可供借鉴的经验? http://www.yingsongwang.com/posts/145
10.2023年重庆养狗新规定是什么重庆市养狗规定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摘要:2023年重庆养狗新规定是什么?重庆市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共7章、49条,对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犬只认领和领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小编带来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下面一起来看重庆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详情吧。 https://www.maigoo.com/news/2jgNMjc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