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禁养区养禁养犬拒不改正可罚1万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多条规定涉及文明养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汪洋告诉记者,此次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指出,按照《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此项规定者,依据《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8条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束犬链,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类粪便。如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束犬链(绳)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今年10月,我市公安机关曾公布城区禁养犬品种“大名单”,相比以前规定的22种禁养犬,入围这份“大名单”的增加到50种,在经过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和建议后,目前禁养犬种名单已确定,将于近期对外公布。另据公安机关透露,我市正在制定专门的城区养犬地方法规,以立法规范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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