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必看:眉山关于养狗是这样规定的!犬类携犬养犬人限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东坡区、彭山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对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

上图为2017年2月的资料图,仅供本文参考,不代表此时的规定如此。

眉山关于养犬的现状是怎样的?

一起来看看。

对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66号建议

答复的函

陈宏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犬只管理的建议》(第16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公安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卫生城市复检契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加强管理和集中整治对全年养犬管理工作周密部署、高效落实,切实推动犬类管理整治措施落地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针对重点部位、重点领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加大犬只登记管理、流浪犬抓捕收容工作力度,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街路面、住宅区等场所深入开展整治大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针对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严格处置,督促群众自觉遵守。二是加强联动协作。充分发挥“派出所+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主动联系街道社区、城管部门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养犬管理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22年以来,治安部门分别进行犬只集中整治10次,出动警力600余人次,曝光不文明行为75起,接报涉犬警情169起,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28起,共捕获流浪犬只30只。

(四)加大巡逻,长效治理。为增强城市养犬工作长效治理,市公安局将城市养犬工作同智慧小区建设结合起来,强化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和小区物业管理对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同时将文明养犬工作纳入派出所日常巡逻之中,一旦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导和制止。

二、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开展情况

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定点免疫+日常定点补免”“集中定点免疫+进村入户查漏补缺”的强免工作机制,推广犬只免疫社会化服务,全市共设立常年免疫点120个(其中城区21个,乡镇99个)全年免疫登记犬只97.7万只次(其中:限养区23.56万只次、农村74.14万只次),狂犬病免疫实现高覆盖。全市共完成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2301份次,合格2518份次,平均合格率93.75%,全市感染狂犬病疫情继续保持零发生。

三、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开展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强化养犬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工作中将切实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养犬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探索建立健全小区犬只管理长效机制,优化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将物业企业落实小区内犬只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和评价,从制度上实现管得住。

四、流浪犬只收容情况

东坡区指定收容点“蓝山宠物医院”2021年收容犬只300只左右,2022年200只左右;彭山区指定收容点“牧歌动物防疫服务公司”收容犬只120只左右;群众自发收容点4个“仁寿县收容点”收容犬只50只左右,“崇礼镇收容点”收容犬只50只左右,“白马镇收容点”收容犬只200只左右,“洪雅县收容点”收容犬只100只左右。

THE END
1.养犬管理条例(精选11篇)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犬管理条例 1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https://www.ruiwen.com/tiaoli/8034123.html
2.关于养犬的法律规定?张国贵律师2、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或者房产证。 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https://m.66law.cn/lawyers/s200149f2d735c_i1233867.aspx
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现行版本全文)法律条文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https://www.fadada.com/notice/detail-11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