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养犬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对福州市城市禁养犬标准和名录确定如下:
一、禁养犬标准
禁养犬指犬性狂躁、凶猛、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及体型特别巨大的大型犬只。
二、禁养犬名录
1.藏獒;2.意大利卡斯罗;3.阿根廷杜高;4.巴西菲勒犬;5.意大利扭玻利顿;6.英国马士提夫;7.比特斗牛梗;8.牛头梗;9.贝林登梗;10.凯丽蓝梗;11.斯塔福斗牛梗;12.日本土佐犬;13.秋田犬;14.德国杜宾犬;15.川东犬;16.比利时牧羊犬(包括马里努阿犬);17.中亚牧羊犬;18.苏俄牧羊犬;19.德国牧羊犬;20.俄罗斯高加索犬;21.坎高犬;22.雪达犬(包括爱尔兰雪达犬、戈登雪达犬);23.波音达犬;24.阿富汗猎犬;25.威玛猎犬;26.寻血猎犬;27.巴仙吉犬;28.大丹犬;29.圣伯纳犬;30.纽芬兰犬;31.罗威纳犬;32.大白熊犬;33.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及其他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犬只。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调整则重新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福州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3日
主办单位: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单位: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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