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担任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和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地检查工作推迟,但执法检查工作节奏未变、力度未减,克服实际困难,力求取得实效。这次执法检查突出几个特点:一是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每到一处都积极宣讲,每个环节都切实遵循。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抓住野生动物食用、交易、运输、猎捕和人工繁育、栖息地保护等关键环节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执法单位、养殖场所了解真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四是统筹开展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将执法检查与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调研紧密结合,综合考虑、合并开展、相互促进。五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委托检查相结合、网络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掌握法律实施情况,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和法律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实施《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态度鲜明、行动迅速、成效明显。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加强执法监管,有效遏制滥食及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
二是依法有效遏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第2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也对食用野生动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5月底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可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的33个物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确定了人工繁育食用野生动物产业种类、从业人员、产值等,制定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各地区各部门从供给和需求双向发力,紧盯猎捕、出售、购买、运输、寄递和生产经营、消费等多环节,严查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和网络订餐平台监管,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依法进行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依法予以清除。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饮食观,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三)夯实工作基础,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各项制度规定
一是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最高法制定发布了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等系列管理名录目录,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毛皮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标准。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保护野生动物法治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型转产问题较为突出
(三)野生动物执法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四)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有待加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章明确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要求。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发布。据第一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表明,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扰、破坏、污染、割裂,造成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缩减、质量下降、功能衰退,已经成为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部分物种陷入濒危状态的重要因素。
(五)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反映,一些地区野兔等部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长过快,与家畜争占草场。一些地区出现亚洲象、野猪、狼、熊等伤害人畜现象,影响了群众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野生动物补偿认定程序复杂,野生动物出没区域大部分是偏远落后地区,财政紧张导致资金难以落实,存在补偿打折扣现象。
三、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配套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严格依法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养殖场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
(三)维护生态平衡,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
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加强科学调查、监测和评估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生态平衡状况,建立科学完善的网格化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平台,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和控制亚洲象、野猪等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人畜等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将野生动物尽可能稳定在栖息地内。对一些数量繁殖过快、影响生态平衡、威胁和伤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害野生动物进行合理猎捕。各地结合实际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合理确定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和程序,开展野生动物伤害赔偿保险业务,提高赔付标准,提升群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四)完善配套制度,严格履行法律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管,建立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同志们,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和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坚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