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5月1日起
《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以下简称《条例》)
家里有爱犬的市民注意了
如果您没有遵守《条例》
就可能会被处罚!
今天中午10:30—12:00
《城市立交桥》节目组将专访
市公安局犬管办陶建靖主任
就具体细则进行全面解析
小编先为梳理了一下《条例》的重点内容
各位养犬人一定要记好了哦!
拨打热线咨询:2332928、2334928
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饲养其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和禁养的大型犬只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免疫与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与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住所;
(三)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四)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非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离开护卫场所的,或者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在十五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