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036号提案
的答复
黄自荣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第1036号提案暨《关于依法治犬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市养犬工作情况
(一)立法工作情况
(二)协调机制建设情况
已经开展立法的长沙、株洲、岳阳、益阳、常德、郴州等6市成立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余8市州未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我省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常德、郴州、岳阳、张家界等8地养犬管理牵头部门是公安机关,益阳牵头部门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永州牵头部门是文明创建办,其余4市州虽未明确牵头部门,但实际是由公安机关牵头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涉犬警情处置,治安纠纷调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三)执法工作情况
2021年至2023年,全省办理涉犬行政案件9786起,收容肇事犬只1547条,处罚养犬人3316人。其中2021年至2023年,长沙市公安机关答复“12345”和市长信箱219件,及时处置各类涉犬警情13564起,溜犬未牵绳、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警情占比41%,纠纷、丢失等警情占比59%;依法办理违法养犬行政案件576起,罚款类占比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养犬行为5692起。3月29日,同您当面沟通后,我们立即组织长沙市公安局对长沙城区部分不文明养犬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展板等方式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并开展现场免费疫苗、办证一站式便民活动,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要求物业加强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明显改观。
(四)留检收容场所情况
目前,我省建有犬只留检收容场所13家,其中长沙8家,株洲1家,岳阳、益阳各2家。长沙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留检场所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局,高新区主管部门是社会事业管理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主管部门是区县(市)公安局。益阳中心城区建有犬只留检收容场所2个,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岳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岳阳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目前协会自筹建收留基地两个,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
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瓶颈问题
(一)亟需建立健全犬只管理协调机制。因犬类管理工作复杂、麻烦多、处置难度大、协调难度大,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职责,省级层面和未开展立法的8市州未建立犬只管理协调机构,公安、农业农村畜牧、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不明晰,绝大部分工作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未形成工作合力。
(二)犬只留检场建设严重滞后。设置犬只留验所是养犬管理工作中一个基础环节,由于经费等问题,大部分市州未建立犬只留检场所或只建设有临时留检场所,不能满足犬只收容留检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流浪犬、无主犬过程中容易引发社会舆情。
(三)基层执法力量薄弱。随着城市规模的发展,犬只管理的基数快速增长,导致养犬管理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管理工作很大程度是“被动式、突击式”,现有执法力量难以维持常态化工作模式。
(四)无全社会共识和配合。虽然城市养犬,特别是野犬(流浪犬、无主犬),所造成的卫生、安全隐患确实较多,但长期以来养犬的居民环境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参差不齐,携犬上街,甚至进入饭店、市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也不受约束的习惯短期内很难改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推进城市养犬管理专项立法。督促启动立法工作的湘潭、张家界等地要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在广泛调研基础上,高质量按期完成立法工作;督促未开展立法的衡阳、邵阳、娄底、永州、怀化、湘西等市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明确立法牵头部门,将制定城市养犬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作为重要紧急事项,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二)加强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指导未建立城市养犬协调机制的市州要健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有部门主抓、有力量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推动立法、专项整治、规范执法等工作。
(四)开展联合督导。将于近期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部署开展全省规范城市养犬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各地特别是工作薄弱地方推动立法、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规范执法、加强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地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运用媒体资源渠道,持续加大对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营造整治违规养犬、规范文明养犬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