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促进规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6月27日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肇庆市高要区
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
我区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的
精确度和可执行性
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制作了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分布图
那么小编~~具体有哪些调整呢?这可是关系到我家住哪儿哦!哼唧~~哼唧~~
调整划分范围
1
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和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镇级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半径100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包括国家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范围内。
3.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生态严格控制区范围内。
4.主要河流:西江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500米范围内;新兴江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400米范围内;大榕水、小榕水、大迳河、笋洞水、上围水、大湘水、白诸水、杨梅水、莲塘水、大湾镇南排洪渠、大湾镇北排洪渠、大湾水、横江水、新桥排渠、金渡排渠、大沙河、奕庆水、宋隆河、云路水、刘村水、双金河、西围涌、金利涌、蛇尾涌、东围涌、古道海的干流水域、两岸滩涂及堤坝外坡脚往陆地方向内延200米范围内。
6.已建成(含未投入使用)、在建、已规划的机场、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
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除禁养区范围内的我区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限养区。
实施要求
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业。
6.禁养区内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经营户统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原则上维持现有养殖规模,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其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
4.限养区内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经营户统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术语定义与规定
禽畜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鸽、鹌鹑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镇(街道)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规模禽畜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体如下:
1.生猪:常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3.肉牛:常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出栏量1500头以上;
5.蛋鸡:常年存栏量10000只以上;
6.肉鸡:常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7.鸭:常年存/出栏量15000只以上;
8.鹅:常年存/出栏量7500只以上;
9.鸽:常年存/出栏量25000只以上;
10.鹌鹑:常年存/出栏量125000只以上。
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将通过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征地补偿等方式立即关停或搬迁。
4
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配套措施,确保粪污不直接排入水体、土壤,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示意图
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示意图
3、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生态严格控制区范围示意图(生态红线区正在制定,以文件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