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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6日星期二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倡导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宠物犬伤人,后果可能不仅仅是“治伤”。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安某被狗咬伤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时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审理法院认为,犬主人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终止妊娠,是符合其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法院判决,缪某赔偿安某终止妊娠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某某违反当地养犬规定在自己摊铺内无证养犬11只而且不系牵引绳,在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并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饲养。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犬只管理行为,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损事件发生。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手段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传导养犬有责的规则理念和养犬负责的法治意识。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