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4期)、(2024年第5期)》,涉及我县12家食品经营单位16批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俞连聪摊位经营的黑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9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石浦菜场俞连聪摊位销售的黑鱼(活体)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7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的俞连聪摊位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黑鱼(活体)均已销售。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二、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金阿莲摊位经营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9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石浦菜场金阿莲摊位销售的荷兰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的金阿莲摊位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荷兰豆均已销售。
三、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陈方英摊位经营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0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石浦菜场陈方英摊位销售的荷兰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的陈方英摊位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荷兰豆均已销售。
四、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泮品娟摊位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0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石浦菜场泮品娟摊位销售的螺丝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山县石浦镇石浦菜场的泮品娟摊位进行了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螺丝椒均已销售。
五、鹤浦镇综合市场(郑建华)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1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浦镇农贸市场郑建华的蔬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其本人全程陪同抽检。2024年5月17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象山县鹤浦镇农贸市场的郑建华的蔬菜摊位送达了浙江宏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40577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尖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决定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4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5月17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经检查核实,检验期间,当事人将抽样当天所进购的尖椒全部售出。
(三)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已对郑建华进行立案调查。该摊位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六、城东市场吴艳荣销售的芹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9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象山城东市场068号摊位销售的芹菜、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芹菜中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11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象山城东市场068号摊位的城东市场吴艳荣处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332400000187、332400000176)。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芹菜、山药在销售,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对应批次芹菜、山药的索证索票资料。
(三)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对外召张贴招回已售出的芹菜、山药告示、无召回数量。执法人员在2024年5月11日已对象山城东市场068号摊位吴艳荣进行立案调查。
七、象山佰园生鲜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5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44号象山佰园生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20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44号的象山佰园生鲜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332400000220)。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香蕉在销售,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对外召张贴招回已售出的香蕉告示、无召回数量。执法人员在2024年5月21日已对象山佰园生鲜店进行立案调查。
八、象山萱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西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4月15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271号销售的香蕉(2024年04月13日进货)、西瓜(2024年04月12日进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均为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5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271号的象山萱柠水果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香蕉、西瓜已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已对象山萱柠水果店进行立案调查,并督促该店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责令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行整改。
九、象山小馋猫食品店销售的圆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4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252号-2销售的圆茄(2024年04月16日进货)、尖椒(2024年04月15日进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均为噻虫嗪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上吴村252号-2的象山小馋猫食品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该批次圆茄、尖椒已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已对象山小馋猫食品店进行立案调查,并督促该店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责令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行整改。
十、爵溪街道综合市场(赵昌明)销售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7日,象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荷兰豆(采购日期2024-4-17)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40623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23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库存荷兰豆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已对个体户爵溪街道综合市场(赵昌明)进行立案调查。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十一、爵溪街道综合市场(马冬梅)销售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8日,象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豇豆(采购日期2024-4-18)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40654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执法人员已对个体户爵溪街道综合市场(马冬梅)进行立案调查。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十二、象山贤庠海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和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7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象山贤庠海涛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和小台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了编号为No.332400000262号和编号为No.332400000254号的检验报告,小台芒检验报告(No.332400000262)显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检验报告(No.332400000254)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库存小台芒和龙眼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象山贤庠海涛水果店进行立案调查。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