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确认,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材料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省外户口迁入,公民应当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机关审核后发放《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毕业的学生户口迁移除外。
家庭户户口、集体户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本人近亲属家庭户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变动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四)家庭户户口除本规范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或者社区公共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
(一)公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农村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湖北籍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夫妻双方实际共**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投靠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投靠落户。
(五)湖北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落户。
(六)湖北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因退学或肄业的学生,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落户。
(七)湖北籍农村居民以结婚为由迁往农村地区,离婚后实际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
此款“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或者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已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与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1.投靠亲属户口迁移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子女;
(三)夫妻投靠;
(四)投靠亲属。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子女抚养权明确的由法定抚养人书面申请,父母双方均需签字同意;子女随非法定抚养方落户的或者子女抚养权未明确、随父母一方落户的,须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并现场同意签字确认。
2.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公民在我省城镇合法稳定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一)购买、自建、继承及其他等取得住宅用房不动产产权的户口迁移
1.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共**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请登记的,须取得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共同共有的,须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共有权人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不动产(住宅用房)权利人**住宅用房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口应当迁出。
(二)租赁住宅用房的户口迁移
(1)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其他住宅房屋并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本人及其共**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口应当迁出。
已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并拥有当地不动产(住宅用房)产权(包括已购商品房、自建房、继承及其它方式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不得通过租赁房屋的形式迁移落户。
申请落户武汉市及武汉市市内户口迁移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公民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申请户口迁移。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申请户口迁移的,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批准入户介绍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二)因招(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三)因人才引进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因投资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因就业创业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就业合同、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凭证。
申请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记录);
(二)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近亲属投靠、无单位集体户的情况;
4.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被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证明,参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登记: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新生将户口迁往省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跨省迁出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跨省迁入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省内迁入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网上直接办理。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省内毕业生,毕业后在外省就业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省内毕业生,毕业后在省内就业的,直接到省内迁入地申请入户。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含学历认证)办理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为社区公共户。
符合武汉市大学生入户条件的,按照武汉市大学生入户政策规定执行。
5.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获得国家、省、市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或获得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获得武汉市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因家属随军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三)任职文件或者军官证或者士官证等;
(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二)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结婚证;
(三)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四)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尼、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尼、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僧尼、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符合武汉市积分入户条件的,按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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