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是村民自治,也要设置合理的规章制度,方便大家可以更好的生活。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是最好的学习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借鉴,完善自己的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1
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
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
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
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节村民
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
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村干部
第十九条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名,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三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三节村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有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
第四节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暂住满一年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
路、建桥、办电等。
第三十条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五节生产服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
(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六节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的职责: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
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
第七节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第四十条严格加强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
第二节村风民俗
第四十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第四十二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第四十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后一律火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
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
第四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八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做好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邻里关系
第五十二条邻居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谦让。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邻里发生纠纷,力争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于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党在三农方面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人人爱国守法。
2、坚持村民自治,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办好村民法制学校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行依法治村。
4、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导向,种好责任田,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家庭副业,支持集体经济建设,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税费,齐心协力奔小康。
5、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种植产量,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6、严格土地管理,不私自出租、出卖和挖土抛荒,不违章占地建房,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农户承包土地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备案。
7、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杜绝无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8、讲精神文明,遵守社会公德,拥军优属,扶贫帮困,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开展好“六爱四评”、“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创建评比活动。
9、维护社会治安,不打架斗殴,不辱骂、诽谤他人,不扰乱乱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建设平安村。
10、讲科学、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小办。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严禁土葬,严禁装棺重葬,严禁不文明送葬行为。
11、爱护集体财产,爱护公益设施,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
12、清洁河道、清洁渠道、清洁家园、清洁生产,保护集体绿化带,搞好家前屋后绿化,美化环境,讲究卫生。
以上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监督实施,模范执行以上规定的村民将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或教育制止、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4
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2020年x月x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xx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
监督和评议;(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第一节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
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
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
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xx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
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
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xx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xx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第六十三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
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5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障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促使村级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制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高决策权力。
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2、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3、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然后集中意见。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委会视情况,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定一种。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第九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发展规划;
2、村年度发展计划;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除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外,村民有依法服兵役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村民自治章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由所在村民组全体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村),办事公道正派,具备参政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出议案权;
3、审议表决权;
4、监督评议权;
5、反映民意权。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密切联系村民,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事能力;
3、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助所在村民组小组长开展工作;
6、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动员和引导村民依法自治;
7、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村民代表既要用好自己的权利,又要忠实地履行村民代表的义务。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当有二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且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所作决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年度发展计划;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建设承包方案;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注意区域结构,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二十条村委会主要职责: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和利益;
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受理本村财务;
4、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7、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组与组的团结和家庭和睦;
9、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10、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11、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12、督促、协助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工作;
13、协助配合镇政府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适龄青年服兵役、民政等各项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工作制度
1、由总支委统一组织,定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农村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及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与创新意识;
2、村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半年一次汇报会(村民代表参加),年终召开总结会(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有关人员的会议;
3、建立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年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4、与镇政府和村总支委保持密切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有力地、有序地、稳健地开展各项工作;
5、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定、村内重大的公共事务、村委会成员的分工及工资报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农电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等都要实行公开;
6、村委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村内重大事务要与村民和村民代表共同商量,按程序与规定作出决策。搞好“一事一议”政策的落实。
第四节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调解本村村民邻里、家庭、婚姻、土地、山林、房屋、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2、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村民法制观念,做好“四防”工作,重大节日和非常时期组织村民搞好联防联治工作,搞好常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制止赌博、偷盗和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本村社会稳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教育村民自觉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村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规约,抓好节育措施的落实,积极协助政府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4、文教卫生委员会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村民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本村初级卫生保建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美化绿化村容村貌,保持村民室内外卫生整洁。做好改水改厕、改圈改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本村环保工作。
各委员会应制订具体工作制度,并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村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机构,是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民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小组村民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
2、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兴胜村现为26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该村民小组有选举权过半数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以推选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基本条件
1、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威信;
2、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能带领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协助镇、村做好本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适龄青年征集、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各项工作,全面主持本组一切日常事务工作;
3、领导本组村民做好防汛防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其他涉及村民生活事务,统一安排组里一切公益事业;
4、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负责管理好本组土地、山场及山林,监督村民服从镇村整体建设规划要求;
5、保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推动本组三个文明建设;
6、认真搞好本组组务公开、帐务收支公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全体组民会议。
村委会可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结合全村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第三章经济与土地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级财务,坚持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制度,成立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坚持每季度理财一次,加强财务公开,实行半年上墙一次与会议公开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每季度公开上墙一次与临时公开相结合,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条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村所有耕地、山场、林地、宅基地、水面等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安排。国家建设、企业建设已征用的土地除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户只准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占或侵占土地,凡在本村土地管理范围内需要用地,必须先申报,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申报和使用新宅基地时,不得损害镇村整体建设规划与四邻关系,以及水系、交通、通讯、电力设施,要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停止老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统一调配。
第三节“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必须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内重大公共、公益事业所需负担经费的决议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水利兴修、道路建设、防汛抗旱、抗击灾害、农田基本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每年负担的“一事一议”筹集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般情况下都由各村民组组长负责收取,村做到专款专用,群众监督执行。
第四章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遵守公共秩序,不防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严禁赌博,违者没收工具,并按《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敢于检举者,受保护和奖励。
第四十条严禁偷盗、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财物。要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生产、国防等公共设施。
第二节邻里关系
第四十一条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不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十二条在社会交往中,遵从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平等原则,讲文明礼貌,讲社会公德、思想道德、家庭美德。
第四十三条家禽牲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畜主应负担补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村民要依靠组织和法律,干部要主持公道,坚持原则,任何人不可仗势欺人。
第三节村风民俗
第四十五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新风尚,成立红白理事会组织。工作制度如下:
1、提倡移风易俗,厉行节约,协助村委会搞好文明建设;
2、凡本村村民男婚女嫁,或女娶男嫁的举行婚礼仪式,做到简朴文明,喜事新办,反对讲阔气、讲派场;
3、凡本村村民死葬丧事,禁止搞封建迷信,丧事从简,提倡火化。
第四十六条不搞宗族帮派等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七条加强卫生管理,不乱放牲畜,不,乱倒垃圾、脏物;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可耻,注意搞好公共卫生,努力美化村容村貌,家容家貌。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八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团结和睦,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户。
第四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中财务、财物,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少育,优生优育,坚决反对重男轻女、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旧生育观念,严禁计划外生育,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一切监护责任,完成子女学业教育。成年子女有瞻养老人(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父母。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节违章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条款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或村民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的,由村委会决定批评教育,并按《村规民约》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触犯法律的交司法、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体村民。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报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政备案,发全体村民代表、党员人手一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6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适用本章程。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是实行村务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10次户产生一名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市、区、乡党代表、人大代表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提按时参加会议,及时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代表会议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补选。
第五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的主持,村民会议或椟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时,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一)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主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或修改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六)监督审查村财务,包括本年收支预算和上年的收支决算。
(七)临督提留款、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及集体体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权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第六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权中除第一款处,其余款项规定的职权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建议。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服务协调工作。
(六)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八)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和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广播会议。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调处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葬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灭蝇灭鼠、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同时配建卫生厕所。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本村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组长职责:
(一)村民小组既行使小组内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本小组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二)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参加本村及社会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请示工作。
(四)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本组村民搞好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六)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对村各项政务、社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享有对有关村务得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公益事业和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村民在村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村民规范化管理章程,执行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相,尊老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集体利益和村利益插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文明村、创“三户”刹“歪风”活动。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杂地等,都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稳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的土地,一不作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包关系,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乡政府审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鼓励承包土地相对集中,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亦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形式。
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亦可自我转让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签订好转包协议,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当国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调用时应当服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并且办理终止或变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者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鼓励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经营,制止短期行为,不得掠夺性经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规定使用、经营,严禁毁田挖土,盖房、造坟或私自将土地改为其它非农业用途。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荒芜的:征收土地荒芜费,一季作物期每亩征收1000元。
第二十条加强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村镇建房规划,坚持“三公开”、“四到场”的审批原则,凡建房用地须经申请、现场踏勘、填表批准、交费、钉桩后方能建造,不准未批擅自动工,不得扩占、超前、超高、如违章建房,按有关规定处罚,宅基地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并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向村委会缴纳必须要的费用和押金。
第二节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缴纳承包款是每个承包户的应尽义务,也是实行农业自觉缴纳各业承包款。
第二十二条承包款的收取范围:凡使用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仓库等,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者,都要向集体缴纳承包款或和租赁费,使用公共设施的还要缴纳折旧费,耕地每年每亩10元。实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交纳承包款。
第二十三条承包者除交足各项承包款外,还须依濡交纳税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费等款项。
第二十五条本村收取农业等各项承包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村委会每年向村代表会议汇报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义务积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凡户口本村年满18岁虚岁至60虚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虚岁至55虚岁的女性村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含幼儿教师)、现役军人、残废军人(三等一级以上)、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军属的父母和配偶,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招聘干部免予负担,其余都应依法负担义务劳动积累工,每年为20工。此项积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体统一规划的成片的开发性生产,兴办社会公益集体事业,及上交县、镇水利建设围海等。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财务按照《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负责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设财务公室、配专业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其任务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体财产、资金,搞好经济核算,编制收支预算,指导农户记账,搞好农户抽样调查,督促集体企业和农户完成税收、利润、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产核资,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金管理,村委会成立财务检查小组,每季对村财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金由出纳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财力人员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切记账单据必须由会计填制收支凭证,由出纳员收付现金,单据要有证明人,经办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账,会议每次记账要与出纳员核对超过500元限额。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纳员不准擅自出借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集体出差办事,应在回差五天内向出纳员结账,前账未清后拒领,村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由村委会统一落实,严格财力开支审批制度,由村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条财务物资管理。村级集体企业对各种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任何人或承包单位都不准无偿占用集体资产,不准私自外借或变相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全村级南务档案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各类账表,财务预(决)算、经济合同、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和效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资料,做到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有据可查,一切财务资料,包括单据、表册、账簿、合同、批复、契约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妥善保管,财务人员离职时要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
第五节生产经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本,以集体经营为导,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发挥村农业综合服务站作用,积极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村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服务范围:管好用好现有排灌设施,逐步实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条件,为农户及时供应所需的农药、良种,提供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待服务,推广科学种田,建立推广科技示范户。搞好用电修管理,保证农业用电线路畅通,做到安全节约用电。做到机埠、沟渠、机耕路等统一安排机耕排灌。加强村级农业服务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
第六节集体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使行所有权和支配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新生村办企业的经营经营自主权,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承包企业实行厂长(经理)经营负责制,实行聘任制或招标制,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上交村利润、管理费及有关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每个村民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村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打架斗欧,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对以上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外,给予40-80元的处罚。结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纠纷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处罚的,对先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治安处罚的,由村委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讨,并处罚100-3000元,党员干部参赌的,除上述处罚外,按党纪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报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对盗窃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返还原物,钱财或折价赔偿,并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村民应当维护村的生产建设设施和国家的水利交通,供电及其它设施,村民应当根据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电力,严禁偷电,违者责令书面检讨,并处200至300元罚款和切断电源一星期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电力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在村内公共场所、村道路上挖掘沟穴和放置障碍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责令其清除障碍或恢复原状。
村民应积极参加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制作卖、传播秽物品,对看淫秽物品得给予批评教育,或给100元以上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村民应当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暂住的,应十天内向村治组织申报。
第二节村风村貌
第四十二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三户”、“刹三风”、“评三户”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自评、互评、审评,分别授予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称号。
第四十三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不滥建宙宇,不参与聚众的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风水,不悬挂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听、看、传迷信的书刊、音像。
第四十四条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严禁乱放粪池(缸),不乱倒垃圾、粪便、秽物,严禁向河道内倒垃圾、死动物和砖块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如违反本节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村民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村民间在生产、经营、借贷和其它生活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椟在农业用水、用电和用机构方面,应当自觉服从村的统一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农机具,顾路,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严格服从村镇规划,不得损害整体利益和邻居利益,违者按违章建房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向村委会反映,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得仗势欺人,不强加于人,不得以强凌弱,对故意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民主、和睦的家庭,严禁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晚婚年龄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应保证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间,子女应承担其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父母生日,重要节日要及时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条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孩子、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弃婴,不准岐视女孩及其母亲。
第五十四条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因生计所负的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没有依法履行功没有很好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第五节其它社会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员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学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内容,不得中途辍学。违者对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给予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五十七条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和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增强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动员、组织五保老人进镇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给养老款物,并同镇签订好五保供给合同。关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条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禁止在“三沿五区”(指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线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范围内建坟,对上述范围内现有坟墓逐步进行平毁、迁移或绿化覆盖,积极提倡火化,倡导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村计划生育协会。村民小组和村办企业必须配备好计划生育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十二条严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的,应终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其一切费用自负。如经教育仍坚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三条已到法婚龄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坚持同居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坚持再出生的,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并落实结扎措施。
第六十四条已到晚婚年龄未领结婚证非法同居的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并促其补好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凡因避孕措施失败而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引产者,除享受流产待遇外,其它有关费用一律自负。如拒做引流手术的,外出躲藏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必须承担寻找人的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计划外生育者,由乡政府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办理营业执照等证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党员、团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厂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要求生育的,必须签订生育合同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必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同时签订好绝育合同,交纳绝育保证金200元,经县计生委批准并领取《生育征》后方可怀孕。不到间隔年龄擅自怀孕者,应落实补救措施。
第三节节育措施
第六十八条已生有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要求做到产后即时放环或产后42天放环,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适应放环者,必须经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可以暂缓放环。落实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条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妇一方应在产后月内做好绝育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绝育的,必须持县计生指导站二名以上医生证明,报乡二级计生部门批准,并交纳押金2000元。
第四节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十条对外出务工、经商、做工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好协议,交好200元保证金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定期把孕检情况向村委汇报。如不办理外出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外来本村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员,必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并限期做好孕检,如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属于措施而致计划外怀孕的,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二条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扎,如个别婴儿发育不良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适当推迟结扎,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节其它
第七十三条不准非法领养小孩。符合领养条件要求收养小孩的,必须依法办好领养手续后方可领养;非法领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知情不报、帮助躲藏、计划外怀孕的村民,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向村委作出检讨。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对自学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者,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厂每年给予不少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第六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第七十六条实行政务分开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干部工资、补贴情况。
(二)村级经济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种款项情况。
(三)农用物资的分配和兑现情况。
(四)义务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六)宅基地审批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优抚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违纪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七十七条严格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村规范化管理检查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全村村民凡违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确的教育处罚规定按条款处理外,其它视情轻重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对按本章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有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诉,但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建立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表现情况,一人一档,专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原本村的村规民约同时停止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7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8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入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届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本村的各党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会议方可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七条村民会义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下列职权: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
1、按照有关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和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和辞职请求。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停职教育”3--6个月的决定:(1)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群众认为不称职的;(2)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不服从领导,影响村级班子建设,阻碍工作正常运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群众意见较大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的;(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带头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它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配合上级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有关会议或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有关会议,不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正当的统筹提留任务。3—6个月满,受“停职教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将自己教育结果向村民代表会义作出书面报告,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是否恢复其职权的决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的,可予以继续停职教育,对于没有悔改之意的,可劝其辞职,或者依法给予罢免。
3、审议决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务:(1)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4、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村干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二)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他财产,编制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六)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充分发挥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全体村干部都要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两委”提出,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目标完成情况,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干部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工作的,按干部产生程序进行罢免或劝其辞职。
第四章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结合本村实际,由村委会负责起草或修改一套比较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有领导分管、专人专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的方法,按照预先审核、定期公布、定点布置、征询意见和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本村的村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设有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旁边挂有“意见箱”,众人所见,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干部的分工、职责向群众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和图表,要求制度规范并上墙公布,做到村民皆知。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规民约
为了贯彻实施福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反动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