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74期)

1、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的通知(福卫人发〔2011〕134号)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服务规范》的通知

(2011年9月27日)

福卫人发〔2011〕134号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医疗卫生行政服务工作体系,优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现将制定的《福田区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医疗卫生行政服务工作体系,优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按照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优化办事程序,统一医疗卫生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坚持优质服务原则。体现便民利民,规范行政服务窗口制度,强化服务意识。

(三)坚持廉洁自律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提升工作作风,树立医疗卫生服务良好形象。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本规范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等。

三、行政服务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

1、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见附件1。

2、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见附件2。

3、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见附件3。

4、中医馆的设置,见附件4。

5、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见附件5。

6、医师执业注册(含变更),见附件6。

7、护士执业注册(含变更),见附件7。

8、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见附件8。

9、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见附件9。

10、放射诊疗许可,见附件10。

1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见附件11。

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见附件12。

四、基本工作流程

(一)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置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3。

(二)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变更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4。

(三)医师执业注册(含变更)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5。

(四)护士执业注册(含变更)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6。

(五)内部医务室设置工作流程(备案制,工作流程参照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审批流程)。

(六)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含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见附件17。

(七)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8。

(八)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9。

(九)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20。

(一)强化层级管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1、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置卫生计生行政服务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医疗卫生行政服务申请项目,明确受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简化办事程序,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执行,认真审核,履行告知义务(同一事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遵守办理时限,严禁随意增加和减少办证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实的按程序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要着正装,佩戴工作牌,文明用语,礼貌接待。

3、建立登记归档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原件后收复印件并在复印

(二)加强职责履行监督,实施岗位问责制度

六、附则

(一)本规范由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01号许可事项: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2、02号许可事项: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3、03号许可事项: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

4、04号许可事项:中医馆的设置

5、05号许可事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6、06号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7、07号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8、08号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9、09号许可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0、10号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11、11号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

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12、12号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

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13、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流程(门诊部、诊所;中医馆、

中医坐堂医诊所)

14、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审批工作流程(门诊部、诊所)

15、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流程(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重新

注册)

16、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流程(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重新注册,遗失补证)

17、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饮用水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8、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19、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行政许

可审批工作流程

20、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

术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附件1

01号许可事项: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门诊部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三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办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上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粤卫〔2006〕303号)第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01-2号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社会办门诊部(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执业登记。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十七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

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三)医疗机构用房的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如属租赁房屋,还需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门诊部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供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它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消毒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需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

医管发〔1999〕第66号)。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门诊部每年校验1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01-3号门诊部的变更

社会办门诊部(不含港澳独资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变更。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B.身份证;

C.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D.毕业证;

E.职称证;

F.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

G.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

H.计划生育证明。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的,还须提供可行性报告。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由设置人提出申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上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地址、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1.门诊部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3.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4.如地址变更、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等还需进行社会公示;

5.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1.门诊部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十、行政许可时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门诊部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

附件2

02号许可事项: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2-1号诊所的设置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设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三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

上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诊所的有效期为6个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02-2号诊所的执业登记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申请材料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诊所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诊所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供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它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消毒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一)筹建完成的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验收合格的诊所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诊所每年校验1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02-3号诊所的变更

社会办诊所(不含港澳独资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变更。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2.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

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3.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由设置人提出申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

(一)变更地址的行政许可程序:1.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3.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4.对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5.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1.诊所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十、行政许可时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诊所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附件3

03号许可事项: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

03-1号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医务室(指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注:医务室的设置实行备案管理)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申请材料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三)医疗机构用房的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如属租赁房屋,还需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如《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医务室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供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它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消毒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设置X光室的医务室应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一)筹建完成的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三)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医务室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十、行政许可时限

医务室每年校验1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03-2号医务室的变更

医务室(指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变更。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二十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

号发布)第三十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3)增设特殊诊疗科目,还须提供可行性报告。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由设置人提出申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法人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一)变更地址、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1.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3.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4.如地址变更、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等还需进行社会公示;

5.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1.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十、行政许可时限

医务室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附件4

04号许可事项:中医馆的设置

中医馆的设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中医馆应相对独立,所在社区服务人口为3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馆)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中医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中医馆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有第(三)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中医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近3个月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等情况。包括拟设中医馆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中医馆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3.建筑面积;

4.选址方位图。

(六)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九)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设置中医馆申请书》、《申请设置中医馆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同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审批的中医馆情况及其结果,每季度最后一周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中医处备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中医馆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七条。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附件5

05号许可事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本着合理、便民的原则,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

1.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5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坐堂医诊所)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三)申请人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零售药店。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供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四)《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等情况。包括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中医坐堂医诊所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五)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2份)。

(六)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八)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书》;《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同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审批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情况及其结果,每季度最后一周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中医处备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对中医坐堂医诊所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6个月。

取得《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筹建活动。

附件6

06号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我区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五号发布)。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批由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并拟在该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三)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四)核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附件7

07号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对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一)国务院《护士条例》;

(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86号)。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延续注册(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护士执业注册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继续执业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四)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五)重新注册(即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同首次注册;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当有在我省二级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六)遗失补证(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4.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2张。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或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广东省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核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

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附件8

08号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卫生许可(新办、变更和换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和《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交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11.在申请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还应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换证指因有效期限届满需重新换发新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四)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深圳市福田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补发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营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附件9

09号许可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一)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深圳市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1.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另行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报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四)《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5.《卫生许可证》破损的,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和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补发申请表》。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的办法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

附件10

10号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B、放射影像技师;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其中1和4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申请材料: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

2.开展第1项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3.开展第1、2项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1.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福田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受理--审查--复核--发证。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限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进行校验。

附件11

11号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和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上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一)考核;

(二)申请: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附件12

12号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服务的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第三十五条。

(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上述表格可在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上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注: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行政许可时限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十二、收费

十三、年审

附件13

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流程

(门诊部、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窗口统一接受申请材料

(一)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

(二)承办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办理时限:当天完成

(四)审核要点

1.确定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身份。

2.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填写接受材料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审核结果

1.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提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审核。

2.不符合要求的,不收申请材料,并指导申请人按规范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二、受理

(一)承办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

(二)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要点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2.审核要点:设置申请人的资质、主要负责人的资质、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等。

(四)审核结果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的,核发《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不符合要求的,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论证

(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工作内容

1.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

2.对申办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论证。

3.专家提出论证意见(所有专家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四、公示(与“专家论证”同步进行)

1.制作并张贴医疗机构选址公示(含同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2.收集并分析社会公示意见。

五、科室合议

(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工作内容: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和社会公示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初审意见。

六、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工作内容: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将科室合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七、报局长批准提交局长办公会

(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工作内容:报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对新增医疗机构的受理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批准筹建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八、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办公会/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机构设置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行政许可文书。

3.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单》;《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示》;《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同意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通知》。

附件13-1:

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单

编号:[2011]第号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于2011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办××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目录基本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将于2011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二〇一一年月日

附件13-2: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根据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关于××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附件13-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你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1;2;3;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3-4:

××医疗机构选址的公示

××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交了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该机构拟选址在:;根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机构的选址予以公示。

受理部门: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机关大楼22层2215房

二O一一年月日

附件13-5:

福卫准字〔2011〕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理由:1、;2、;3、;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3-6:

福卫准字〔2010〕号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申办的××医疗机构按如下规定事项筹建。请你在与房屋租赁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等作好充分沟通协调并征得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筹建,筹建有效期一年或半年。筹建完毕报我局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公告和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类别:××

名称:××门诊部或诊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执业地址:××

诊疗科目:××

本批准书有效期(门诊部一年;诊所半年)。

二○一一年月日

附件14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审批工作流程

(门诊部、诊所)

三、专家论证(只含涉及变更执业地址事项)

1.制作并张贴医疗机构选址公示(含同步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八、核发《医疗机构变更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变更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办公会的审议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变更筹建批准书》或《医疗机构变更批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单》;《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示》;《医疗机构变更筹建批准书》;《医疗机构变更批准书》,《关于同意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登记的通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4-1:

××医疗机构:

你机构于2011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根据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目录基本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将于2011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附件14-2:

根据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医疗机构所提交的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件14-3: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〇年月日

附件14-4:

××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的公示

××医疗机构向我局提交了变更××事项的申请,具体事项基本信息;根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

附件14-5:

附件14-6:

医疗机构变更批准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机构变更××事项(见附表),请按要求办理公告和执业注册登记手续。

附:医疗机构变更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

原事项信息

核准变更后事项信息

附件14-7:

医疗机构变更筹建批准书

(针对变更执业地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机构按如下规定事项筹建。请你在与房屋租赁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等作好充分沟通协调并征得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筹建,筹建有效期一年或半年。筹建完毕报我局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公告和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附件14-8:

关于同意医疗机构变更注册登记的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对你机构的变更筹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基本符合开业标准,同意注册登记,请按要求办理公告和执业注册登记手续。

原执业地址

核准变更后职业地址

附件15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流程

(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

(一)受理范围:拟在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受理窗口

(三)承办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四)办理时限:当天完成

(五)审核要点

2.审核要点:确认医师资格及是否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

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等。

三、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核

(二)工作内容:经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初审合格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四、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1.对审核合格者,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移交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附件16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流程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重新注册,遗失补证)

(一)受理范围:拟在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由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三)承办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工作人员、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科

1、确定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身份。

2、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填写接受材料登记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审核结果

(二)办理时限: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7个工作日。

2.审核要点:确认护士资格及是否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等。

1.变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核。

四、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二)办理时限:变更注册1个工作日;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注册,5个工作日

1.对审核合格者,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移交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附件17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窗口统一受理、移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将资料移交区卫生监督所各业务科室。

5.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按规范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二、科室审核

(一)承办人:区卫生监督所各业务科室

(二)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1.各专业科室收到相应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

2.对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认可通过,两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后报科主任审核。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整改并在许可信息系统内点“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由两名卫生监督员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核。

3.科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核并报分管副所长审批。

三、分管所长审核

(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工作内容: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批。

四、所长审核

(二)工作内容:

审批新办和换证的卫生许可证等。

五、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承办人:区卫生监督所各业务科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区卫生监督所各业务科室在查询审核情况后,对审批完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档案后,打印设计认可书、审批表,并将电子档案归档,窗口人员根据审批完成情况,调用已归档的审批信息后,打印出卫生许可证,发放给办证人员。

六、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

(一)办理时限:办证后一个月内

(二)工作内容:区卫生监督所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名单等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

备注:1.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和换证不超20个工作日,其他不超18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收件回执单(新办)》;《收件回执单(换证)》;《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17-1: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收件回执单

04110800***

----------: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7.《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以上材料共7件。

收件人(签名):2011年月日

本人保证所递交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申请材料清单已确认无误。

申请人(签名):2011年月日

温馨提示:本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上材料如有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你(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没有接到补正通知,则视为本机关受理此申请,不再另发《受理通知书》。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附件17-2: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

5.经办人个人身份证

6.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7.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附件17-3:

根据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关于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件17-4: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深卫字[]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

(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17-5:

你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关于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附件18

放射诊疗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二、卫生监督所科室审核

(二)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1.各专业科室收到相应申请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派两名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

2.对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4个工作日内认可通过,两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后报科主任审核。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整改并在许可信息系统内点“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由两名卫生监督员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审核。

3.科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核并报分管副所长审批。

五、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分管局长审核

七、局长审批

八、卫生许可证核发

区卫生监督所各业务科室在查询审核情况后,对审批完成的项目在2个工

作日内核对档案后,打印设计认可书、审批表,并将电子档案归档,窗口人员根据审批完成情况,调用已归档的审批信息后,打印出卫生许可证,发放给办证人员。

附件18-1: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共8件。

附件18-2: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共6件。

附件18-3:

根据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关于申办放射诊疗可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件18-4:

附件18-5:

你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关于申办××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附件19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1.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提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管理科审核。

(一)承办人: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管理科

2.审核要点:申请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等。

三、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报局长审批

(二)工作内容: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审批。

五、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根据局长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备注:1.此行政许可项目在每年培训班报名时限内报名,受理办结时限为自参加培训考核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单》;《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附件19-1:

××单位:

你单位于2011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申请材料,根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目录基本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将于2011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附件19-2:

根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件20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和结扎手术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2.审核要点:是否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等。

三、专家现场评审

(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组织母婴保健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2.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四、科室合议

(二)工作内容: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管理科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合议,提出初审意见。

五、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工作内容: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管理科将科室合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六、报局长批准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工作内容: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对新增母婴保健技术机构受理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批准开展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七、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根据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2.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申请材料受理回执单》;《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0-1:

你单位于2011年月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根据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目录基本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将于2011年月日前予以回复。

附件20-2:

根据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存在不符合法定形式之处。请于2011年月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件20-3: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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