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

附件:《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营口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和领回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以下简称犬只收容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犬只收容所在办理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收容救助犬只中,暂实行免费。

犬只收容所目前只对个人开放犬只领养等工作。

第二章犬只收容救助

第五条犬只收容所对下列犬只予以收容救助:

一、流浪犬;

二、无主犬;

三、被依法没收、收缴、扣押的犬只;

四、放弃饲养的犬只;

五、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六条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需填写犬只移交单,有必要的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

四、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需提供送交人放弃饲养承诺书,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凭移交单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七条犬只收容所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三、犬只登记,对接收犬只进行拍照登记。

第三章犬只领养

第八条犬只收容所对下列犬只,允许个人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九条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五、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合起来超过二次以上的;

二、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领养后一年内弃养的;

六、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领养人的无养犬证明,由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第十二条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只收容所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回所,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对领养犬只末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第四章犬只认领

第十四条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犬只领回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执法部门送交犬只收容所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领回。

对扣押的犬只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不予领回。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在对送交扣押犬只或者送交的其他犬只,在七日内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犬只收容所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对扣押的犬只不领回的,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做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领回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明材料。

第六章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流程

第十九条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领养人填写《申请单》,填写个人信息;

二、核对材料,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领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齐;不符合领养,认领、领回规定的,不予办理;

三、考核法规,对申请领养人及饲养者考核《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办法》等需要遵守的养犬管理规定,不能掌握的,不予办理;

四、现场办理,认领、领回审批合格的,到犬只收容所,依规办理犬证,写出文明养犬保证书,可领走犬只;领养审批合格的,由犬只收容所选出一定数量的犬只,供申请人选择,选择好后,完整填写《申请单》中的犬只信息,签订领养协议书,依规办理犬证,领走犬只。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类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THE END
1.收容犬只公示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容的犬只,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从公示期起生效。在公示期内,请失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并认领。逾期无人认领,视为无主犬处理。咨询电话:0580-4403892(周一-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http://www.daishan.gov.cn/art/2024/11/15/art_1229286715_3892387.html
2.@所有人荆州市收容犬只认领领回流程申...来自荆州市流浪小动物...荆州市收容犬只认领、领回流程申请人凭借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所认领犬只饲养照片或视频及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治安大队)、城管局、社区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收容站填写《收容犬只认领领回申请表》认领领回犬只。收容犬只领养流程:小型犬凭借公安机关(派出所、治安大队)、城管局或社区街道居...https://weibo.com/5726348234/NxQyy2J66
3.上海饲养犬只绝育证明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 文档简介 上海市犬只绝育手术证明书犬主姓名:地址:犬种:性别:雌/雄犬龄:毛色:犬只狂犬病免疫证编号:兹证明,该犬只于年月日在本诊所实施绝育手术。宠物诊所(盖章):执业兽医(签名):年月日(此证明仅供办理养犬登记证时使用...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69635012.html
1.去哪里认领犬只?遇到流浪狗可投诉吗?禅城城管为你答疑去哪里认领犬只?遇到流浪狗可投诉吗?禅城城管为你答疑 距离佛山市首批犬牌发放将近一个月,禅城区城管部门公布,截至10月23日,禅城区收到犬只备案申请总数2421宗,已通过1497宗。针对在城市养犬等问题,禅城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疑问:在禅城,市民可以如何领养犬只?遇到流浪狗可以投诉吗?犬只走失城管可以帮忙处理吗?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0/26/c4208092.html
2.购犬协议书模板(通用9篇)4.按照国际通用的惯例,甲方所出售的幼犬均有十五天的健康保证,从签写该协议算起来十五天内(含第十五天),即犬只十五天内出现其所已注射疫苗范围内之致命疾病(均需由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乙方可获免费更换同等品种、性别和级别的狗只,或者要求甲方全额退款。 https://www.ruiwen.com/xieyishu/1574569.html
3.怀孕诊断证明书参考(通用14篇)单位证明书模板8 兹有我公司(___公司)员工__x,身份证号码:___,在我司工作__年,任职__部门__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___x元。 特此证明! 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年x月x日 篇11:纯种犬鉴定证明书的参考 编辑: 添加日期:-06-24 来源: 第一章 总则...https://www.360wenmi.com/f/fileu6f6q55x.html
4.微信扫码就能办“犬证”中卫市犬只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同时切断新冠肺炎病毒及其他疾病传播途径,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卫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全市犬只管理,自2020年8月25日起,请养犬市民微信扫码下载“卫犬通”APP,注册登记犬只信息,到授权宠物诊所接种犬只疫苗,为犬只佩戴市公安局制...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830705
5.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疑似患狂犬病以及其他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https://bwc.gavtc.cn/info/1063/1119.htm
6.石家庄办理养犬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对于石家庄办理养犬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材料: 1、《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需养犬人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盖章); 2、养犬人身份证原件; 3、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 ...https://www.66law.cn/laws/1028221.aspx
7.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住所; (三)无遗弃犬只、虐待犬只记录;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品种; (五)犬只取得有效的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 https://www.chrenda.cn/showNew.php?id=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