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营口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和领回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只收容所(以下简称犬只收容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犬只收容所在办理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收容救助犬只中,暂实行免费。
犬只收容所目前只对个人开放犬只领养等工作。
第二章犬只收容救助
第五条犬只收容所对下列犬只予以收容救助:
一、流浪犬;
二、无主犬;
三、被依法没收、收缴、扣押的犬只;
四、放弃饲养的犬只;
五、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六条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需填写犬只移交单,有必要的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
四、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需提供送交人放弃饲养承诺书,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凭移交单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七条犬只收容所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三、犬只登记,对接收犬只进行拍照登记。
第三章犬只领养
第八条犬只收容所对下列犬只,允许个人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九条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一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五、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七、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合起来超过二次以上的;
二、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领养后一年内弃养的;
六、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养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领养人的无养犬证明,由社区或公安部门开具。
第十二条领养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犬只收容所予以注销其领养手续,并将已领养犬只予以收容回所,必要的追究其责任。
一、将领养犬只用于有偿经营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驱使领养犬只恐吓、威胁、伤害他人的;
四、对领养犬只末尽谨慎管理义务的;
五、因饲养领养犬只而受到多次投诉的;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严重违反犬只领养协议书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第四章犬只认领
第十四条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犬只领回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执法部门送交犬只收容所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领回。
对扣押的犬只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不予领回。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在对送交扣押犬只或者送交的其他犬只,在七日内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犬只收容所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对扣押的犬只不领回的,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做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领回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明材料。
第六章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流程
第十九条办理犬只领养、认领、领回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领养人填写《申请单》,填写个人信息;
二、核对材料,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办理领养、认领、领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齐;不符合领养,认领、领回规定的,不予办理;
三、考核法规,对申请领养人及饲养者考核《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营口养犬管理办法》等需要遵守的养犬管理规定,不能掌握的,不予办理;
四、现场办理,认领、领回审批合格的,到犬只收容所,依规办理犬证,写出文明养犬保证书,可领走犬只;领养审批合格的,由犬只收容所选出一定数量的犬只,供申请人选择,选择好后,完整填写《申请单》中的犬只信息,签订领养协议书,依规办理犬证,领走犬只。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犬类管理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