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事项已精简至15项,这一举措大幅减轻了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使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社区自治服务中。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或应由它们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居民提供证明材料,减少了居委会的证明任务。
尽管大部分证明事项已被取消,居委会仍需负责以下15类证明的开具:
1.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3.中小学生社区实践活动证明;
4.困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6.无档案人员《生育服务证》证明;
7.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收入情况证明;
10.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11.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12.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13.代购药品委托和长期卧床证明;
14.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这些保留的证明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开具是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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