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许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许副局长
a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4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2月12日,农业部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14项中央级设立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5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停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接到通知后,我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已经停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陈小姐
检疫要收费吗?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疫病传播的途径较多,运输途径即是其中的一种。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途径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防止通过运输途径传播动物疫病,《动物防疫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是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依法运输;另一个方面是运载工具在装前和卸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由于检疫证明是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因此《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一,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这一规定是《动物防疫法》为托运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这项法定义务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性的,托运人在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托运。二是托运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这项义务,托运人不能通过和承运人约定等方式改变这项义务,只能绝对地遵守这一规定。三是如果不执行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这一规定是《动物防疫法》为承运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同上述托运人的法定义务一样,该义务包括下述含义:一是这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性的,是指承运人在承运动物、动物产品时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检疫证明:不提供者不能为托运人承运。二是承运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这项义务,承运人不能通过和托运人约定等方式改变这项义务:承运人只能绝对地遵守这一规定。三是如果不执行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刘
为什么我在带着宠物坐汽车、火车、飞机的时候,会要求我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呢?
第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后,其检疫的疫病风险责任转移到国家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因此相应的货主应当为享有检疫的疫病风险责任转移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自己承担。这符合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也是国际惯例。
好的,谢谢许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第一,检疫处理是检疫工作的核心。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定程序履行检疫职责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性,以达到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
捕获的野生动物是否需要检疫,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一般以能与家畜家禽相互传染为依据,例如,野猪、黄羊等可以传染口蹄疫,鸟类可以传染禽流感等;二是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对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应该如何处理?
因为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的疫病可以相互传染。有的野生动物抵抗力很强,虽然不表现临床症状,但可以带菌带毒,是动物疫病传播的自然疫源,一旦家畜家禽与染疫的野生动物接触,就有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传染给人类。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以及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的重要手段。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动物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开具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说明该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结果是合格的。
《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即检疫证明是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唯一法律凭证,凡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不得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也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凡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不得经营和运输。国家严禁检疫不合格的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是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什么也要检疫?
《动物防疫法》在法律上首次明确了我国官方兽医制度和官方兽医的法律地位。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才可成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代表国家实施的检疫以及得出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
为什么要设置动物检疫证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我国的动物、动物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提高国家对动物疫病的监控能力,切实提高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2007年5月25日恢复我国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中的合法权利,这在我国动物卫生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意味着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从此要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来运行。
三是出具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出具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检疫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官方兽医必须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这是法律对官方兽医设定的职责。
为什么要由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二是现场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现场”包括动物养殖地、集中地、屠宰地、动物产品生产地等。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检疫质量,申报必须是“之前”,即动物在出栏或者屠宰之前,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如果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则构成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未经检疫的情况进行处理。
检疫程序按《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检疫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动物检疫的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例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疾病。例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将这些动物产品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学规律,不仅患病的动物可以传播动物疫病,染疫的动物产品也是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而动物的精液、卵和胚胎这类产品直接影响动物繁殖的后代,如果带有病菌或者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将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必须加以严格管理。
动物检疫的动物疫病种类有哪些?
动物产品,这个名词在《动物防疫法》中也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且这种特定含义与其他的法律并不是通用的,具体说,它的特定的含义不能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关于动物产品的含义也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在这两个法中所以不能通用,并不在于它们有很大的对立,而是有一定的差别。
动物检疫对象的范围是指《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在《动物防疫法》中所使用的动物一词,并不是泛指动物界,因为动物界包括一般能自由运动、以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为食的所有生物,已知的有一百五十多万种,分布于地球上所有海洋、陆地,包括山地、草原、沙漠、森林、农田、水域以及两极在内的各种环境。如果从人来说,人类也是动物界的成员。
哪些动物、动物产品是需要检疫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具体包括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因此,《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谁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境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即使实施了检疫,也没有法律效力。
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检疫属于政府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逃避检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疫也是监督的手段,通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关单位的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
检疫一词起源于14世纪的欧洲,是指为了防止人类疾病的流行与传播所采取的检查防范措施。当时在威尼斯,每当有外来船舶抵达口岸时,为了防止船上人员或装载物染上病原微生物,管理当局便将船员滞留船上不许上岸。经过40天的观察和检查,如没发现传染病,才允许船员离船登陆。
这种措施当时对防止人类传染病的传播曾起了巨大的作用。这种起源于对人类疾病传播的防范手段,后来扩展到动物及其产品,就产生了动物检疫。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动物检疫,谢谢!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动物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饲养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