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县自实行殡葬改革以来,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我县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村(居)委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公墓,审批手续不全,绿化面积不达标,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殡葬管j理条例.》,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墓管理工作及规范出具死亡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墓管理。
(一)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服从我县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征求规划、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回族公益性公墓建设还需征求民族宗教)等部门意见后县民政局予以审批,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各镇民政办是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批建的公墓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限制墓穴的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公墓墓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40%。墓碑、墓穴高度、颜色等要求规格统一,整齐划一。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要实行公墓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准安葬骨灰。
二、出具死亡证明。根据《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死亡的人口由派出所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请各镇民政分管领导与各镇派出所协调。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