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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各种种族法律
德简显然认为占美国人口10%的所有有色人种都应该接受绝育。截至1956年,美国已有23个州通过了强制绝育法。
除了种族登记和绝育之外,美国还通过了一系列针对移民的限制性法案。《排华法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有像骆家辉祖父这样的“家奴”才能留在美国,帮助美国修建铁路。中国金矿普遍被驱逐出美国。
美国种族主义和种族完整法案对纳粹德国的影响
在《X战警》电影中,万磁王是一名受迫害的德国犹太人。这位好莱坞编剧显然是在类比种族主义对黑人和犹太人的迫害。纳粹问题专家埃德温·布莱克也持这一观点。他认为:“优生运动起源于美国,后传播到德国”。事实上,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医生约瑟夫·门格勒最初为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优生学项目工作,后来被转移到纳粹集中营参与种族灭绝工作。
在法律层面,11年后,纳粹德国于1935年通过了《纽伦堡法》,与《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帝国公民法》并列。《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案》规定了更复杂的种族分类制度,与弗吉尼亚州的《种族完整性法案》相比,该制度相对宽容。法律承认混血儿童的存在,并根据混血程度的不同规定:一级混血者与二级混血者或德国人结婚需要许可证,而与二级混血者结婚则需要许可证。禁止犹太人和二级混血儿或德国人。《帝国公民法》规定,一些混血儿童(例如少于或等于二分之一犹太血统的儿童)可以拥有德国国籍。
从左到右:德国血统、二级混血人(四分之一犹太人)、一级混血人(一半犹太人)、两类犹太人(四分之三和全犹太人)有血统的犹太人)。
纳粹政府在犹太人的文件上添加了一个特殊的识别标记:红色字母“J”,并为那些名字不明显是“犹太人”的犹太人添加了一个新的中间名——男性为“”,女性为“萨拉”。这份身份证件使警方很容易识别犹太人。
1935年10月,纳粹德国公布了自己的绝育法——《德国人民遗传卫生保护法》。美国优生学记录办公室(现为美国生物学圣地冷泉港实验室)主任哈里·劳克林博士认为,无论是1924年的《弗吉尼亚绝育法案》还是《保护基因卫生法案》德国人民1935年,它们都是根据该国的优生学模型设计的。1936年,德国海德堡大学邀请劳克林博士参加海德堡大学希特勒清洗犹太教授的庆祝活动,并根据他在种族清洗领域的贡献,授予他荣誉博士学位。
德国纳粹在1934年和1935年编制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和立法手册》中收录了大量美国种族主义立法,其中包括关于种族认同、登记、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德国纳粹法学家研究发现,只有美国能够提供大量种族主义立法实践可供参考。
1943年,普莱克博士写信给纳粹党,自豪地说:“对犹太人的研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