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位列其中。记者了解到,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一直无法怀孕的妻子通过试管婴儿怀孕并生下孩子,夫妻俩为此争夺起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
据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于1999年9月相识,2006年2月登记结婚。李女士因输卵管问题不能生育,后来切除了双侧输卵管。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都没能成功怀孕。2012年4月,夫妻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两人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于是以夫妻名义到上海一家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成功。
2013年2月,李女士生下儿子,在孩子近100天时,王某将孩子带回抚养,并一直在王某处生活,2015年下半年开始,孩子就近在幼儿园上学。2017年3月,李女士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儿子带走,双方为儿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王某将李女士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自己有公司,在上海、苏州都有自己的房子,李女士表示自己有固定住处,月收入在4000元,也有抚养儿子的能力。另据法院了解,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与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了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做过几次试管婴儿的治疗均未果,离婚后,双方仍想生育属于双方的子女,以夫妻的名义到医院去做试管婴儿治疗,生育子女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愿,在此过程中也为生育子女相互付出,并生育儿子。从法律层面上,应认定原、被告所生之子是双方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因李女士已切除输卵管,已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又另与他人生育了子女,故而应优先考虑由李女士抚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李女士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综上,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该案判决孩子归其母亲抚养。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毕竟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还是双方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