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程序(2003年6号关于一孩登记及二孩生育证审批办法)
1、依法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并介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及履行的义务。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根据育龄夫妇登记情况,填写《基层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位》,当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基层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后,当月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三查”进行孕监测;计划生育专干应主动对所辖区有孕情的育龄夫妇家庭进行走访,掌握生育、避孕动态。
3、育龄夫妇在第一个子女出生后30天内,应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到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并由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开具《出生婴儿申报户口介绍信》,落实必要的避孕措施;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备案后方可报户。对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及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法定证件。
4、对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流动人口中的新婚夫妇,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可根据流入(或流出)地的要求,由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实男女双方确属初婚,且符合生育政策者,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办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并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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